中国民间金融运行的问题与秩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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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金融运行的问题与秩序框架

 

12bet,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39岁,属蛇;金融学硕士)

 

主题:关于时间:200498日上午10

地点:北京国际饭店

 

12bet,采访目的:

1) 希望调查“地下金融”或者是“民间贷款”的真实情况。

2)被称为“地下金融”“地下贷款”的民间金融机构是有哪些人组建的?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3)在人民银行的监管方面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处于何种地位?是否违法?在中国以及当地的金融业中占有多大比重?融资额有多大?

4)12BetOnline,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是谁?从何处筹集基金?

5)在国家宏观调控紧缩银根的背景下,寻求向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情况是否会增多,现状如何?与此同时,民间贷款的利率是不是也会逐渐上升?

问:如何鉴定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的范围?地下金融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l         地下金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但是正规金融发展比较滞后,在这种情况下,给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国际上也是一样的,发展中国家当经济发展起来的时候,金融服务必须跟进,两者是联动的。中国的地下金融也就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最明显的是在浙江温州这一带。

l         地下金融主要有两块,一块是机构化的,一块是始终分散活动非机构化的。即使是机构化的也是非正规的。因为我们区分三种金融机构,一种是正式的或者正规的,还有就是非正式或者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当中还有半正式或半正规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金融当局监管,如果有监管的就是正规金融机构;没有监管的就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介于两者之间可能是政府某个部门的监管,属于半正规金融机构。

l         非正规金融范围可以很大,从广义角度看,很多中小企业的公司内部融资本身也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例,它是自由资金的无监管运作。

l         我们今天主要谈民间借贷。

问:地下钱庄和民间信贷是怎么运作的?

l         比如地下钱庄,很大一部分做的是外汇。我提供的信息大多是已经见诸于报端的。给客户兑换外汇,很多企业要到海外投资,资金外逃,需要地下钱庄。东部沿海尤其广东福建一带包括浙江据说是很多的。像广东,去年有很多地下钱庄被政府起获了。据说上海集中了大量台商,许多获利资金是通过地下钱庄回流台湾的。

l         具体来说,80年代温州就有地下钱庄了,第一家公开亮相的方兴钱庄开办人叫方培林(本人现在人到中年),在温州苍南县,很有名。是1984年挂牌营业的,当地政府允许的。

l         当时还有很多金融社,就是基层政府、12BetOnline村里办的许多农村合作基金,搞放贷项目。这些属于半正规金融机构,主要由农业部负责管理(少数作为试点,由地方体改委负责管理)。但业务范围及运作方式已经超过了国家的规定。1999年被政府清理合并到各地的农村信用社。

l         当时也有很多的标会、合会。合会是一种统称,还有很多名称,五花八门,例如标会,成会,呈会,帮会,互助会等,名称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l         前面提到的方兴钱庄就是方培林一人搞的。他看到当时的一个中共中央(84)一号文件件,发现了这样一句话:鼓励农民集资兴办各种事业,尤其是兴办开发性事业.方培林立即进行了大胆的方氏解读:集资如果合法的话,那么与股息性质相同的利息私人也可以拿了! 在这种情况下,他到县工商局申请执照,申请不下来,不得已拿着这个文件找到县委书记。当时的县委书记,召开了一次常委会,决定支持,并批了一个条子:允许试验,下不为例。这样方氏就挂牌开张了一个方兴钱庄。它的运作效率非常高,利率是市场化的,有时一天之内1万块钱可以转3次,转一次就是一笔利息收入,所以收入很高。方氏就是当地的普通老百姓,现在还在那里生活。后来,在本地营业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首先跳出来反对,中央银行也派人来调查,说不合法,被迫转入地下运作了数年,最终停下,这也是80年代的事情。令人感兴趣的是,考虑到方兴钱庄在当地的影响,如予以强制手段取缔,肯定会造成客户的损失而产生社会的混乱。于是人民银行允许在钱库镇的银行和信用社也实行利率浮动,改变了以往的服务方式,成为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在全国率先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欲以此与方兴钱庄竞争,而挤掉钱庄。方兴钱庄就是在这种竞争环境中于1989年正式关门。这种通过利率市场化方式来促进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竞争,通过竞争来决定市场的进入或者退出,要远远好于当前政府动则打压关闭非正式金融的做法。��

l         还有就是合会,合会在中国已经有一千多年历史了。台湾的合会发展很好,好像是在日本占领的时候,台湾那边合会也很兴盛,后来日本战败后,台湾把这些合会建立成六个金融公司。在大陆,合会的参加者一般都是小企业主,工商业者,农民,村民,干部,教师等。比如,一个年轻人想买一辆自行车,需要200元,但个人的收入只有40元,这是就可以搞一个合会,实际上就是拉一些人参加,每个人是一份(有时可以几份),如果每人交20元的话,10个人就是200元,自行车差不多就够了。这个会就是一个互助性质的组织,会主因为要管理这个会,所以不用交利息。而轮到别人的时候,会主每次都要掏出20元钱,相当于还钱。目的是消费。

l         还有一些会的目的是生产,比如做一个小生意,也可以做一个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会主,必须是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人,同时也是有组织能力的人。还有结婚,盖房子等目的都可以搞合会,功能很多。

l         还有民间放贷,利率很高。前面提到的地下钱庄是一种很机构化的民间放贷,还有很多民间放贷是非机构化的。比如个人,能筹集到一笔钱或者自己有一笔闲钱,把它贷出去。民间借贷的特点就是随时可以把钱要回来,一般不写期限。记取月息。

l         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个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信誉比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这些民间放贷人有一种半机构化的特点。

l         还有一些地方就是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和当地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关系比较好,可以从这些金融机构拐弯抹角贷出一些钱。但这方面的证据不好找。比如最近,我去了福建的福安,福安的合会倒会了,涉及倒会资金7-8亿元。你可以看到当地的很多银行、信用社等信贷机构的小部分资金流入当地的标会的事例。也就是说,民间金融和正是金融不是泾渭分明、互不牵扯的,有些地方是交叉的,有些钱不是完全隔开的,是可能倒来倒去的。

l         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还是很不错的,大面积的倒会是一种例外情况。很多民间金融都需要一种信任机制,大家都比较熟,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流动性比较差。如果出现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机制,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排斥,大家谁也不理你了,这种感觉是很难受的。

l         一些地方发生的大规模倒会的原因,恰恰是因为背离了这些原则。因为民间金融依赖非正规机制,规模不可能搞大,如果搞大了风险也就特别大。因为规模大了以后,很多人就不认识了,有一些人可能拿了钱就走了,也找不到他们,容易发生风波。社区的人员流动性变大,就从原先的封闭社会变成开放性、半开放性社会,因而风险也就比较大。

问:与国家控制的信贷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有何优劣之处?

l         民间借贷的优点是产权主体非常明确的,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承办基本都是个人。和国有银行不同或者信用社,如果发生挤兑的话就会有一种传染性的效果,连锁反应,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

l         民间信贷的放贷对象主要是民间的中小企业、小工商户和农户。农村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都靠的是非正规借贷或者亲友借款,完全靠自有资金不可能。比较大的企业可能有贷款,很小的企业在启动的时候一个是没有政府的资金支持,没有政策金融的支持,我们调查的苍南的24户企业,启动的时候一分钱都没有从政府和银行得到。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有要求说,中小企业启动的时候不给贷款,这其实是错误的,企业启动的时候恰恰是需要贷款的,或者风险资本。启动资金如果有得到政府或者商业担保的正规渠道的贷款,和民间借贷结合起来是最好的。或者是风险资本,只要这个项目有吸引力就会有风险资本。

l         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者就是农民,农民的民间借贷很多,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包括有些非金融需求(比如生大病本来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也需要通过金融来解决,因为农民没有别的资金来源。比如生病,婚嫁,盖房子等大事情都需要借款,有亲友借款,也有民间借贷。还有一些小生产,比如购买生产工具等。

l         农村信用社是一种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就是地方银行,其事实治理结构和运作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信用社有一种小额信用贷款,不用抵押,但额度是规定好的,一般是选择一些信用比较好的村(信用村)对农户进行评级,信用最好的农户比如可以有1万元的信用额度,可以凭贷款证随时取钱还钱。但1万元有时是不够的,比如买一个拖拉机要56万元,所以还要通过民间借贷。

问:政府当前如何对待民间借贷?

实际上,非法还是合法不是人民银行说了算。在中国,除了法律之外,我们有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解释的话是有效的,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是有效的。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有两个司法解释涉及到民间借贷,第一个是企业的借贷,企业从民间的借款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还有一个是关于借款利率,如果借款的利率超过同期普通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于4倍以上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其实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利率市场化的,不存在“高利贷”一说。“高利贷”也属于一种金融服务。当然有时有更好的服务,比如生大病如果事先有大病统筹保险服务,就不需要“高利贷”这种金融服务了。

l         所以现在地方政府、金融当局的一些官员动不动就说民间借贷都是不合法是错误的,他们说这个话的时候他们本身已经不合法了。

l         从去年年底开始,受宏观调控影响,面向地下金融的贷款需求呈现上升趋势。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在上升。今年年初11日开始,普通银行的利率可以上浮70%,信用社的利率可以上浮100%,这是中央银行规定的,这是走向利率市场化的一步。

l         但是信贷资金供应是被三家机构控制了,就是发改委,银监会,中央银行,三家联合发文。在市场经济国家,信贷政策由信贷机构自行做出。

l         例如,51日前夕,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召开电话会议,非正式通知各家银行要慎重发放贷款。但企业和银行是有贷款契约的,但得不到贷款,严重影响了经济的运行,实际上是银行对企业家产权的侵犯。等于是上层压银行违约,结果就是银行侵犯了企业家的产权。对合同契约的侵犯就是对产权的侵犯。而企业家在与银行的契约关系中属于有求于银行的弱势群体,因而由于这种银行违约告到法庭上的没有 听说过。

问:当前民间借贷利率走势如何?与正式金融机构利率关系如何?

l         从利率走势来看,因为信贷规模压缩,很多产业都是限制性的,还有很多产业是限制企业进入的。同时要求提高信贷安全性,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对房地产的放贷,土地冻结,造成银行不敢贷款,怕犯错误,因而资金供给增加量特别少,甚至减少。这样,企业大量地向社会借钱,去年年底民间信贷利息就开始反弹。

l         也有一些企业绩效比较好,比较大,不但不借钱,还有余钱。我昨天就听说,在浙江的一个企业家朋友,把自己企业的自有资金1000万中的200万拿出来放贷给其他企业或者朋友,月利息是1分利。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提高了,估计会有部分人把钱不放在银行,而转向民间金融,比如标会,地下钱庄或者民间放贷人,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l         现在的月利息来看,温州最低在0.8-1分,最高达到2分,少数甚至超过2分,加权平均为1.203分;这个数据是对温州300家企业进行调查的结果。去年年底的月利息为0.8-1.5分。这个数据是我们在去年年底对温州苍南县24家企业进行调查的结果。在这24家企业的调查中,11家利用了民间信贷,比例为45.7%,其中9家是亲友直接借贷,一家是互助会借贷,还有一家是向其他单位贷款。这些企业借款月息为0.8-1.5分。

l         与此相对,银行1年期的法定贷款利率为5.31%,可浮动70%

l         根据公开报道,温州人民银行官员曾经说过,温州的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为300-350亿元;民间资金的总体是1500亿。温州整体的实际民间信贷估摸不太清楚。一般来说,金融当局不会往高里报这方面的数字。

l         民间借贷在全国都有,包括中关村都有。

问:宏观调控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如何?会不会因为民间借贷的存在而失效?

l         在广东、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地区,国家的宏观调控在金融方面受到民间金融的稀释和对冲,因为这些地方的民间金融很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所以我认为,其结果相当于一种稳定器,缓和强劲金融政策对当地经济的过度冲击。不过,在这种环境下,民间借贷的缺点是加大了企业的成本。

l         现在都在谈是不是要提高利率,讲的都是提高贷款利率,但这里实际上有危险。现在的存款年利息是1.98%,而贷款至少是5.31%,利息差是很大的。如果继续扩大差距的话,银行就更加可以高枕无忧,不需要金融创新了。

l         可以说,民间贷款更加市场化。

l         所以,关键不是升息,而是适当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比如改变当前的强制结售汇政策,由此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

问:如何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

l         对于民间借贷,我个人希望大陆能够借鉴台湾的经验,台湾把合会写入了民法,要求有合会的书面契约,有每个人的签名。还规定了几条旨在防范风险、减少风险的办法。既允许合会生存,又对之有一定的规范。

l         2002年底,人民银行在苍南县进行的调查中,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民间借贷占45%,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占25%

l         国际上的监管都是多重监管。包括金融当局监管、股东监管、社会监管(包括存款人监管)。金融当局监管还包括对金融机构大股东关联交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