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 温州民间商会[1]: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 ――温州服装商会的典型研究 陈剩勇 马斌 一、 导论 政府与市场是解决公共事物问题的两大传统思维。“囚徒困境”、12bet,的“公地悲剧”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后果,公共事物往往是难以得到关心的事物。据此,人们一般认定,要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性命运,只有两条非此即彼的路可走,或者彻底私有化,通过市场的方式明确界定产权,或者强化中央集权,以政府的强制权威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运作日益复杂化,人们逐渐发现,市场在限制垄断、12bet,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国家的失败和市场的失败,“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来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制度分析和经验研究提出了市场与政府以外的解决办法,她认为,人们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治理合约可以达至问题的有效处理,并理出了成功达至自主合约治理的八项原则:(1)12bet体育在线娱乐,分享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之边界界定清晰;(2)使用、供给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3)集体选择安排;(4)12bet体育在线娱乐有效监督;(5)越“规”的分级制裁;(6)低成本如论坛式的冲突协调机制;(7)对组织权的认可;(8)分权制组织。[3]如今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问题、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取得了持久性的共同利益。自主治理能有效地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利用的合理性,解决许多社会公共问题,已被许多社会组织的治理实践所证明。 可见,自主治理是特定的群体自己组织起来,在不依赖外部代理人的情况下,为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增进共同利益而进行自主协调,并由此制定相应有效的制度安排。自主治理的实现要有相应的组织载体和制度空间,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以第三部门组织为主体所构成的公民社会的成熟是自主治理得以实现的前提。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新中国建立后,在高度行政化和计划化的经济体制以及党、国家与社会三位一体的政治体制下,中国经济与社会形成了低分化的一元化结构。在这个结构下,整个国家和社会按照一元的原则、一元的制度安排和一元的组织方式来建立和发展,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完全处于被压制的状态。虽然,在名义上也存在着少数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例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所有这些组织和团体都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附属部门与党政机关融为一体,基本上纳入了党政机关的科层化结构和科层化管理之中,没有什么独立性可言。社会的基本单元不具备合法构造产生相应秩序和组织的权利,即自组织、自我管理和冲突解决机制。 由行业协会、商会、慈善团体、宗教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社团为构成主体的公民社会的勃兴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开始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渐进改革,公民社会组织开始快速增长,出现了新一轮的增长高峰。尤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和国家有意识地从私人领域逐渐退出,为公民自主性和社会领域的自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各种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大量涌现。据2002年8月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国全国性社会团体名录》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类社会团体数量达到14万,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已核准登记1524个,另有准予登记尚未办理换证手续的162个,免于登记的33个。在众多的社团组织中,行业协会的发展尤为令人瞩目,甚至出现了体制上的突破。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组织创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政府经济管理正在由全能政府的部门管理向有限政府的行业管理转变,市场对于经济资源的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社会自主治理的能力逐渐提高。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行业协会是市场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它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和维护市场有效秩序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对于其重要性的认识,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把大多数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中介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日益成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明确目标。如中共14届3中全会和5中全会即决定“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此,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印发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把上海、广州、厦门和温州四城市的部分经济类行业协会作为试点的范围。1998年开始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在削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权利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同时更增加了政府职能转换和人员分流的压力。于是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功能及其促进措施,作了更明确的表述。2001年国务院撤消了原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九个国家局,今后国家经贸委将直接联系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同时授权他们分别管理其它协会,并通过制定法规改进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工作。 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各级政府的重视大大促进了行业协会的发展,逐渐打破了工商领域内政府主导的单一格局,为单一权力中心的政府治理向权威分散化的多中心治理方式的转变奠定了组织基础。但我国毕竟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经历从早期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完整过程。多数行业协会带有比较浓厚的官办色彩,几乎都是经体制内途径,由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组建而成,它们通常是原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因应机构改革,变相挂一块牌子,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从政府机构中分流出来的官员或退休官员,在同业中缺乏代表性。其中几个稍有活力的协会,往往也是依附行政权力,沿袭着传统的行政式管理方式,收费发证,号称“二政府”;绝大多数协会则是挂了牌子而无活动,组织机构形同虚设。与这些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不同的是,近十几年来在浙江温州以服装商会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大量涌现。这些由民营企业家自发自愿组建起来的商会和行业协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商会的领导人;依靠会员企业的会费、理事单位的自愿捐助和章程规定的服务性收费等方式成为商会运作的资金来源,不花国家的一分钱;为了保证组织决策的民主性、代表性,不断完善和健全商会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并且,在长期的市场活动中发展出了一套基于群体自愿遵守的制度规范和纠纷化解机制,使其成为行业规范和纠纷化解的重要一极。同时,组团参加国内外博览会,宣传和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开拓国内外市场;协调和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温州烟具协会、眼镜商会以行业代言人的身份走出国门,在欧盟、土耳其等地,主动应对国际贸易竞争,更受到国人的尊重和世人的瞩目。 温州民间商会的大量涌现以及在社会经济领域作用的日益突显,大大增强了社会的自组织化程度,并且以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公开地介入社会公共事物的治理之中了,成为不同于国家力量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力量,对社会的运作甚至是政府的决策和目标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标志着工商领域内社会自主治理格局的形成。 本文将在社会调查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考察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民间商会兴起的制度基础和内在逻辑;分析商会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权力安排、决策机制和自主治理的绩效;进而揭示和探讨商会作为一个自治性组织其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并提出政策建议。在分析工具的选择上,将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工具,他们对世界各地5000多个公共资源进行有效自主治理的经验性归纳,为我们分析民间商会――这一行业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提供了具有很强解释力的理论工具,同时我们也借鉴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组织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作为我们的分析温州民间商会的理论资源。在案例的选择上,本文选择温州服装商会作为典型的研究对象,因为温州服装商会以其民主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制度体系、高度的社会合法性以及调节行业纠纷、规范行业竞争和影响政府决策的有效性伴随着近年来温州服装业的蓬勃发展而成为众多行业性组织中的楷模。 二、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制度基础和内在逻辑 与我国其他地区现行大部分经由体制内途径、由政府组建的各级行业协会不同,浙江温州的民间商会是从体制外途径产生,由当地工商领域各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家自发自愿组建而成的以非营利性、自律性和服务性为宗旨的行业管理组织。自1988年第一批民间商会――温州市三资企业联合商会、食品工商企业同业公会、百货业同业商会成立以来,温州的民间商会在短短10多年间迅速发展壮大。据温州市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截止2002年底,温州市本级已建立了各类民间商会和经济性行业协会104家,其中,以市经贸委为主管单位的有31家,由市工商联负责业务主管的有22家,其他政府部门主管的有51家。加上所属各县、市、区级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全市共有各类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321家,拥有会员企业44624家,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民营企业,基本上覆盖了温州地区所有的工商行业。有些行业甚至出现了一个工序形成一个行业协会的现象,如温州的鞋革行业适应行业分工的需要相应地成立了温州鞋革工业协会、温州鞋料商会、温州鞋机商会。[4]在温州,企业加入民间商会的氛围已经形成,“有事找商会”已成为温州企业界最为流行的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工业化进程看,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最近十多年间迅速崛起,具有深刻的制度背景和内在逻辑。我们认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社会组织成长所需的制度空间、经济资源和自由流动的社会精英,这三大要素的出现奠定了民间商会兴起以及工商领域自主治理格局形成的制度基础。 温州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最快、市场发育最早的地区之一。如所周知,温州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是在没有取得正式的“改革授权”和充分的“政策资源”的条件下,由民间自发地进行,创造出了大陆经济发展的“温州模式”。从自然地理环境看,温州地处浙江省东南部,其境三面背山一面濒海,辖3区、2市、6县,面积11784平方公里,人口5928328人[5]。改革开放之初,温州地少人多,农业条件差,人均耕地面积0.53亩;矿产资源匮乏,铁路未建交通落后,与同省的宁波、杭州等城市相比,工业基础尤显薄弱,建国以后的30年里国家对温州工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仅有6亿多元,在同期国家对浙江省的投资总额中仅占3.25%,国有企业规模极小,全市没有一家大型国营企业,市属企业拥有职工1000人以上的中型国有企业只有7家,从事冶炼、矾矿、日陶、面砖等行业;职工500至1000人的国有企业20家[6]。资源短缺形成的巨大的生存压力,陶铸出了温州那种独特的地域文化传统和社会资本――讲究功利重视工商、淡漠于意识形态之争而热衷于物质利益追求,极高的善于经商务工的工商业人力资本禀赋密集度,既肯吃苦耐劳、又敢闯敢干敢于冒险、务实创新的精神,加上温州僻处沿海交通闭塞、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缘位置而造成的旧体制禁锢性政策约束力的相对较弱,等等,则又构成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温州优势。 因此,当中央推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新政策后,蕴藏在温州民间的那种强烈的发展渴望和创造精神就被迅速激活出来。在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们对商品经济和市场化还抱持敌视、不理解或犹豫徘徊之际,敢为天下先的温州人毫不犹豫地摆脱旧制度的约束,在中国率先办起了个体私营企业,全面发展个体和民营经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集体企业――小规模的社队企业顷刻间解体,从前不合法的地下经济组织随之公开化,农村家庭工业、小商品、专业市场和奔走四方的供销员队伍仿佛在一夜之间冒了出来。据统计,到1986年底,当时人口约600万的温州,共有120万人从传统农业转入工商业,乡村工业和合伙企业14603家,470多个专业市场初具规模,10万农民购销员奔波于全国各地。从传统农村集市发展起来的农村专业市场、从地下经济和社队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前店后厂”、家庭作坊式的农村工业蓬勃兴起,在短短十多年间创造出了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从1978年到1994年间,温州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3.22亿元增长到296.78亿元,翻了4番半,平均年增长15。4%(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从11.12亿元增至527.34亿元,翻了5番多,平均年增长25.7%。[7]温州经济民办、民营、民有、民享,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温州人创造的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即所谓“温州模式”,是一个自发的、可以持续发展和扩张的经济秩序[8]。2000年民营经济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占了85%以上,在工业总产值中占了95%以上,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的70%左右。到2000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达到了20万户以上,私营企业也达到了7万家以上,全市拥有各类专业市场544个,总摊位10余个,年市场交易额达464.89亿元。民营经济主导的发展格局,奠定了温州民间商会兴起以及工商领域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 首先,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自主治理提供了相对广阔的制度空间。民间商会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必须要有其相应的制度空间,若没有发展的制度空间,即使出现也只是行政机构的附庸,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温州,民营经济主导的发展格局下,企业基本上都是拥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使得由这些产权独立的企业组成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成为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而且正是由于温州民营经济发达的制度环境,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温州同上海、广州、厦门一起成为4个试点城市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使温州行业协会的发展获得其他地区所没有的体制优势。值得一提的是,向来以“无为而治”著称的温州市政府于1999年不失时机地出台了《温州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民间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并对民间商会的办会宗旨、原则和方针,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能,会员权利和义务,行业组织的监管体制等,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一政府法规同时赋予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16项职能,从而为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温州地区民间商会的发展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其次,温州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但培育了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自由独立的个性意识,而且重新界定了产权关系和社会资源以及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原则,使得温州真正成为了一个“藏富于民”的社会。丰富的民间资本为各种民间商会的确立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民间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有效运作和发展离不开资金的保障,没有充裕的资金,商会的发展必将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动力,使之无法承担起社会自治的角色。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可支配利润,成了民间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这使得在全国其他地区各级行业协会普遍面临资金不足或资金来源行政化的困境下,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的经费呈现出相对充裕的状态,从而奠定了其自主治理的经济基础。 再次,民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自主治理的实现提供了自由流动的社会精英。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离不开社会精英人物的推动,他们既是定型国家制度框架的基本社会力量,又是民间社会生活中实现社会整合、造就社会的自我组织以及自我形成秩序能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我们从中国青基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正是像徐永光、李宁、顾晓今等一批从传统体制中走出来的社会精英,以其巨大的奉献精神、过人的胆识和魄力,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局限,注造了中国青基会的辉煌业绩。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庞大的私营企业主阶层,这批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经济精英,不但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不少企业家还具有一定的政治身份,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批精英人物一旦认识到社会组织的价值而投身于社会之中,将会大大增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众所周知,像其他第三部门组织一样,温州的民间商会是在不十分有利的制度背景和外部环境中生成、发展的。在这样的环境中,要组建一个民间商会,所要克服的制度和意识形态障碍是难以想象的,普通人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提供组织成立所需要的资源。这时,精英人物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在成立“体制外”的行业协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Anton Steen 曾经说过,“在一个制度缺乏或制度化程度低的社会里,精英之间所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网络对于民主化来说就特别重要”。[9] 可见,温州独特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为温州民间商会的兴起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良好的制度基础并不必然导致该组织的出现。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如果人们觉得现有的规则运作得还不错,他们就不会有什么动机去继续那个寻求更好规则的昂贵过程。[10]温州民间商会的大量涌现,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假定,那就是组织具有特定的优势,参与者从组织中获得的受益将大于所付出的成本。因此,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组织创新,民间商会组织的兴起是温州民营企业家阶层的一个理性的制度选择。 首先,民营企业家们组建商会,以规范市场行为、防范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消除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建立一个公平合法、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改革开放之初,温州人凭借其地理位置偏僻、旧体制和禁锢性政策的约束力相对薄弱的优势,率先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以生产小商品的家庭工业为主体、以专业市场为依托、以千军万马闯市场自产自销的经营方式,在短短的十多年间就初步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但无庸讳言的是,温州民营经济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在相当程度上是利用了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法律法规真空和政策漏洞而实现的。与温州模式形影相随的是,工商业领域内存在着大范围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公开的“诈骗”活动:例如乐清柳市的劣质低压电器,永嘉县的虚假广告,苍南县生产、销售假冒商标,鹿城区的劣质皮鞋,瓯海区的冒牌劣质阀门和平阳县的伪劣机器……温州货一度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代名词,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一场空前的信誉危机。严峻的现实使温州企业家们开始意识到,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不仅使那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陷入困境,到后来很有可能使整个行业的企业陷入危机,甚至还有可能毁掉整个温州的民营经济体系。 因此,当国家在1992年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初步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温州人,意识到再靠假冒伪劣将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开始追求一种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并开始了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的努力和尝试。在此期间,一向对经济发展奉行“无为而治”、对假冒伪劣现象睁眼闭眼的温州市委、市政府,也不失时机地运用政府的力量动真格整顿地方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1993年底,温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以“质量立市”为内容的温州“第二次创业”目标,并于翌年初制定和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有关“质量立市”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为民间商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契机。以非营利性、自律性、服务性和中介性为宗旨的民间商会组织于是应运而生,组织起来的民营企业家按照民主原则协商制订行规行约,规范同业竞争,开展企业新产品维权活动,防范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扭转温州经济发展中的假冒伪劣、恶性竞争之乱局,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民营企业家通过商会这样一种组织载体,致力于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以促进发展地方经济,实现民营企业家阶层的共同利益。温州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体制外改革率先发展商品经济,短短时间里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但温州民营企业存在的先天性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企业组织结构散、经营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较差等,再加上温州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条件差,水电供应严重不足,都构成了制约地方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90年代以后温州十大专业市场在全国的地位不断衰落,更表明在发展市场经济成为全国共识的新形势下,温州的先发优势几乎不复存在。民营企业家们开始意识到,势单力薄、没有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靠的民营企业,如果不能联合起来,在合作中展开竞争,势将难以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因此,同行之间不仅要竞争,而且要合作,只有形成团体并运用团体的力量,才能有效地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温州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由企业家自愿、自发组建起来的行业管理组织,从建立之时起就以非营利性、自律性和服务性为宗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会员企业自我服务、自主管理的功能,为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例如,根据行业实际和会员的需要,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质量论证、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向会员企业及时通报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递市场信息、新技术、新工艺、新动态和新经验,促进会员企业更新观念应对市场挑战,推动本行业的技术革新和进步。同时,主办或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和国际性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进行商务考察,引导会员企业走出国门,不断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有效地推动了地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第三,温州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崛起,客观上需要一种利益代表、利益聚合和利益表达的组织或机制,以便于该阶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聚合和表达,争取和实现行业利益和阶层利益的最大化。据统计,到2001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达到了214941户,从业人员394886人;私营企业也达到了27068家,雇工329176人;股份制企业143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16400家。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的工业产值,在全市工业总产值(2005.5亿元)占到了96.7%,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也占80%以上。[11]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庞大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温州的迅速崛起,奠定了民间商会在最近十余年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和蓬勃发展的社会基础。 如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受制于“极左”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我国的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管理体制上,在政府官员、学术界和一般人的观念里,一直存在着对非公经济的极端歧视。因此,温州的个体私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不合法的状态。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方讲话、同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温州模式和民营经济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然而对非公经济的法律和政策歧视在相当长时间里依然如故没,个体和私营企业作为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别的另类,在商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上,包括招工、用地、税收、贷款、融资、担保、经营许可、产业准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相比一直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更严重的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受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故意刁难,乱收费、滥罚款,如不通关节或拥有特殊的关系网,民营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很困难。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它扮演了行业企业的利益代表、利益表达者的身份,向政府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阶层的经济和政治诉求,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参政议政,通过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定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主要是行业发展政策),主导或影响了地方工业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商会积极发挥其中介作用,沟通和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排解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及其他侵权行为,努力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其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国民待遇”,将行业利益、企业家阶层的个体利益有序地组织、集中起来,传达到政府决策体制中去,从而促进了国家与社会的准制度化合作。 三、温州服装商会:自主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温州民间商会的兴起为社会的自主治理提供了组织载体,但自主治理的实现有赖于自治体自身的组织建设情况,正如诺斯所言:“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民间商会要想真正承担起工商领域自主治理的重任,必须要有充分的自组织资源、合理的组织结构、民主的治理机制和基于成员自愿遵守的制度和规范。本部分通过对温州服装商会的自治实践的经验归纳和理论分析,来揭示温州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机制。 同其它许多民间商会的成立背景相同,温州服装商会的成立也是由于行业的混乱无序,而政府又无力解决这一困境,因而相关业内人士通过成立民间商会来规范行业秩序。目前属于温州第二大支柱产业的服装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是地摊式经营,属于“弄堂市场”,虽然服装的销量不少,但大多是家庭手工作坊制作,属于低档次产品。到了20 世纪90年代初,温州的服装业还处于“前品牌竞争阶段”,服装企业之间相互仿冒,竞相压价现象严重,行业秩序极为混乱。为了规范行业发展,1994年金三角服装厂厂长刘松福等一些有先见之明的企业家在温州市工商联的支持下自发地成立了温州市服装商会,商会成立后积极为会员企业办实事、规范同行竞争、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得了会员的信任。近十年来,经过两任会长(刘松福、陈敏)的努力,温州服装商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1000多家会员企业,覆盖了全行业80%的大中型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行业自律机制的自治性行业组织。商会始终坚持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要环节,以市场为导向,以打响品牌为重点,有力地推动了温州服装业的发展。商会成立前一年,温州服装业总产值不到20亿,到2001年全市服装企业达2500多家,年产值265亿元,翻了三番多(销售超亿的就有16家),出口创汇3.29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了27.5%;量的提高也带动了质的提升,八年前温州没有一个企业产品达到国家服装质量标准“优等品”,如今已有44个品牌达优。目前,行业产品结构趋于合理,品牌知名度在全国更加响亮,男装企业稳步发展,休闲装、女装、童装异军突起,温州服装业呈现出行业规模大、生产设备好、产品档次高、经营方式佳发展势头强等五大优势。2001年底,温州市经委对市30个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考核验收,确定授予25个市行业协会(商会)为示范单位,服装商会名列榜首,成为了温州社团的榜样。 (一)自组织资源的获取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民间商会的形成和运作必须依靠一定的资源,能否获得充实的自组织资源是商会实现自主治理的前提条件。我们在对温州服装商会的自主治理过程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正是商会运作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以下几大资源,使服装商会的自主治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首先,精英式的人力资源。民间商会的自治过程中,能否有效地动员行业内精英参与其中是获取自组织资源的基础。从服装商会的成立背景来看,正是由于金三角服装长厂长刘松福等一批当时的行业精英对服装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的深刻把握和社会责任感在商会的筹建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庞大的的资金力量、较高的的社会地位、与政府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关系以及企业家式的创新精神克服了中小企业的无能为力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行为,以精英人物的奉献精神的方式解决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商会成立后,刘松福等人一心放在商会事业上,为温州服装商会和服装业的发展可谓鞠躬尽瘁。2000年,庄吉集团董事长陈敏当选会长后,也全心地投入商会工作,他不仅一次性地向商会赞助20万元活动经费,而且把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商会工作上,正如商会秘书长汪加福先生所言:“陈会长1/3的时间在庄吉集团办公,1/3时间在商会办公,1/3的时间为商会或庄吉集团外出办公”,可以说,为温州服装业的发展竭尽所能。同时,商会成功地将服装行业的绝大多数骨干企业纳入到了商会的组织体系之中,并且通过民主的选举制度将那些有能力、有威信、有热情的企业家选进了“核心圈”,从而有效地聚集和提高了商会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动员能力,增强了行业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有力地推动了温州服装业的有序发展。总之,行业精英人物对商会有效治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精英人物的积极赞助为商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有力支持;第二,精英人物的有效活动,赢得了商会的社会合法性;第三,精英人物的个人能量是商会拓展制度空间的关键。 其次,行政资源。作为体制外生成的服装商会,应该说是真正独立于政府、企业的市场中介组织。但我国现行的社团管理体制决定了,民间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正如高丙中先生从我国社会团体近20年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中国的社团组织除了从社会和法律获得合法性外,还必须同时取得归口行政单位的认可和被证明“政治上正确”,方可获得合法的身份。[12]因此,民间商会获得行政部门的支持认可是现有体制下协会组织产生、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而温州民间商会的大量涌现和蓬勃发展,正如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所言,“不仅是个人活动的结果,而且也是政府行动的结果”。温州各级政府对待民间新兴力量的开明态度和积极的政策引导,使温州的民间商会获得了其他地方难以企及的行政资源和制度环境。1999年4月,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赋予了行业协会16项职能。2001年4月,温州市政府责成经贸委等部门,决定从行业协会中重点培育30家,将更大的权力交给他们,将政府职能委托或赋予其运作。温州市政府还在财力上对运作较好的行业协会给予支持,以便使行业协会更好地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2002年,市经贸委在全市范围内评选里25家市级示范单位,并且下拨了100万资金予以奖励,对全市行业协会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温州服装商会是25家市级示范单位中的领头羊,获得了3.5万元的奖励。此外,服装商会为了便于与政府沟通,提高商会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还邀请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担任名誉领导职位,以增加商会的行政合法性。在服装商会的高级顾问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市政协主席蒋云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思爱、市政协副主席虞世章、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王吼狮等市主要领导,还聘任了温州市副市长冒康夫、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商会长郑朴为商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的名单中更是包括了温州市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13]。 对于商会与政府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以获取行政资源,我们认为,尽管商会分享和借用了政府的权力资源,但是,这绝非意味着商会是依附于政府之上的,成了他们的附庸。恰恰相反,商会如斯而为,正是一种巩固自治基础、畅通自治之道的理性选择。因为,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制度结构中,政府权力资源与社会权力资源表现为“井水不犯河水”的对峙;但在“国家―第三部门―社会”三分制度结构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第三部门就必然要分享国家权力资源,又要借助社会权力资源以拓展生存空间,增加其社会合法性。 再次,经济资源。资金问题是协会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之一。从社团成立的条件来看,1998年10月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第10条就规定了社会团体必须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和民事能力,如相当数量的会员、固定的住处、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10万元的启动和活动资金。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协会开展正常活动的物质保障。在我们的调查中,深切地感受到资金问题对于商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由于温州的行业商会作为自发性的民间组织,其无法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非营利机构,协会也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且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力度的加大,政府将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又进一步加大了商会的工作和经费压力。温州服装商会是温州众多行业组织中经费最为充裕的商会之一[14],其在经济来源上完全依靠体制外的资源真正做到了财政自主,其收入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会费。目前,服装商会的会费是每年800元[15],随着会员数量和年费的增加,会费收入在年总收入中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近四年来已从占不到20%增加到占每年总收入的30%左右。以2000年为例,该年会费收入是128500元(2000年底共有287家会员企业,已缴纳会费257家,未缴会费3家),占当年商会全年总收入705830元的18.2%,2002年会费收入达到了30多万,占全年收入的30%。(2)理事单位以上的赞助。服装商会明文规定,理事单位每年赞助2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副会长1万元,会长3万。赞助费构成了商会每年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还以2000年为例,该年理事单位以上赞助费达到433000元,占全年总收入的61.3%,其中新当选的会长陈敏一次性赞助20万元。(3)开展章程规定的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说,获取这部分收入的能力是一个民间商会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这样活动的开展得好既满足了会员企业的利益需要,也增加了商会的收入,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奠定了经济基础。近年来随着服装商会在行业中威信的提升和经营能力的增强,来自这方面的收入,已成为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约占总收入的40%。如2000年10月,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服装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温州商品交易会暨国际服装精品博览会,温州市服装商会作为“服博会” 的承办单位,在市政府出资有限(500万)的情况下,在23家会员企业中成功地筹资800万,同时商会通过摊位招标、门票、广告等形式成功地实现了108万的盈余,最后这笔钱全部划入商会的活动经费之中。此外,商会每年举办大量的讲座、培训、咨询、维权、做广告等活动,获得了不菲的收入。 最后,社会资源即社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是指行业内企业对协会的支持、拥护和认可程度。任何一个民间社团的建立,首先都必须具备社会合法性,它是社团运作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资源依赖。社会合法性的产生的基础可以是传统、可以是共同的利益、也可以是共同的价值观。[16]温州民间商会的产生,就是企业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追求而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尽管,象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集权传统的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控制,使得社会只具有相对的自治性,而民间社团的社会合法性也降低为有限的合法性,但只要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从业者在竞争中存在着共同利益,对调整其自身行为的规则能够达成共识,并且相信合作行动能够带来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那么由他们自愿建立的协会组织就具备了最基本的合法性,这个组织也就具备了最本质的生命力和最强烈的发展动力[17]。 企业之所以加入行业协会,说到底是为了分享协会组织这种正式网络的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一个组织良好的行业协会,除了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强大的“信息库”服务和特有的信用声誉外,还能使其成员从协会所组织的一致性集体行动中(如政策游说、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好处,如节约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和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等。温州服装商会成立以来,在打造品牌、组团参展、质量检测、维权、沟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发挥出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使会员企业普遍感到组织的价值所在。如我们在调查中,当问到“什么使企业加入协会”时,温州市服装商会秘书长坦然答道:“有利可图”。正是这种经济合理性的存在,使相关的利益个体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从而使一个具有潜在经济合理性的协会组织借助成员们的自愿投入的资源和共同协商达成的活动规则,逐步发展成为特定集团利益的代言人。目前,服装商会共有会员企业1000多家,集中了本行业80%以上的大中企业,是温州行业组织中社会合法性最高的商会之一,同时在社会各界和同行中也享有较高的威望。可以说,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其产生首先就是拥有一定的潜在社会合法性,企业的社会信任与社会选择力量为其构筑了深厚的民意基础。在这一点上,其相对于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有着天然的优势。社会合法性这种资源的存在也是获取其他各种资源的保障,如资金来源、行政资源等。因此,社会合法性是民间商会存在的最根本的资源依赖,民间社团的产生、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 (二)组织机构和治理机制 在解决了商会运作所需的相应资源以后,如何合理地组织资源以实现组织目标,就涉及到组织结构的安排和治理机制的问题,合理的组织结构安排和民主的治理机制是商会实现有效自治的关键。 1. 领导机构的产生 温州市民间商会的领导机构一般都是根据商会的章程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而且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比较高。温州市政府《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及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尤其是工商联对协会领导机构产生的程序、条件等作了制度上的规定。2000年4月,温州市工商联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商会工作的通知》中,对行业商会的换届程序、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理事会产生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具体的领导人选,业务主管单位一般都不加干涉。 民间商会的理事一般由上一届理事会推荐产生候选人,业务主管单位对候选人的人品、企业状况及同行业内的知名度进行考察、审核,然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有的则采用在会员大会上鼓掌通过的方式产生理事会。商会的副会长是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会长的选举是换届工作的重中之重。会长的候选人由理事会推荐确定,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候选人的企业状况、人品以及在同行中的声誉进行考察后,正式确定候选人的人选。如果理事会的意见比较一致,即只推举出1名会长候选人,那么,在正式的选举中就实行等额选举;如果理事会推举出了若干位候选人,则实行差额选举。目前,在温州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中,会长的选举一部分开始实行差额,大部分依然实行等额选举。 温州服装商会是第一个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正副会长的商会。温州服装商会是1994年成立的,发起人是金三角服装厂厂长刘松福等人,温州市工商联参与指导了整个筹建工作。在商会组建之初,由于会员之间相互并不了解,商会第一届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推荐产生。第一次会员大会由当时的市工商联吴子钦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过半数通过,副会长、会长则以鼓掌的方式通过。刘松福当选为第一任会长。商会成立后,为会员企业办了很多实事,赢得了会员的信任。1997年首次换届,刘松福等人顺利连任。 到了2000年再次换届时,温州服装界又涌现出了一批年轻有为、热心商会工作的企业家。由于服装是温州的支柱产业,服装商会的影响自然非同小可,会长这个职位有着相当的诱惑力。能竞选到这个职位,不仅在行业内甚至在温州整个商界都会令人刮目相看。选举前期,服装商会的理事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推举出了,前任会长刘松福、庄吉集团董事长陈敏、法派集团总经理彭新3 人为会长候选人,并决定按时换届。但由于正值“2000年温州服装服饰精品博览会”的筹办,以及滨海工业园区服装城的建设在即,换届选举可能影响市政府交办的两大任务,因此,市长以稳定为出发点建议推迟换届。但理事会坚持要求如期选举,政府、总商会自然也不能再干预。选举那天,在数百名会员企业的包围的会场内,候选人经过精彩的竞选演说后,陈敏从58位理事手中获得了32张选票,击败竞争对手当选会长。同时,10位副会长也从12位候选人中通过无记名的方式投票产生。整个选举竞争激烈且令人心悦诚服。 由于服装行业是温州的主导产业,因此,服装商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会长的民主实践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尤为明显。现在,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商会领导人的做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商会会员们的欢迎。即使是那些实行等额选举的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也是经过会员企业充分协商的结果。可以说,领导机构产生的民主化、公开化是温州服装商会的一大重要特征,它使得那些有能力、有威信、有热情的企业家能够进入协会的“核心圈”,他们的有效聚集提高了协会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动员能力,增强了协会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从而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2. 组织结构与权力配置 温州服装商会是一个结构完善、各层级职权界定清晰、会议制度健全的自治性组织。温州服装商会的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是民间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服装商会目前由理事单位121家,基本上集中了本行业的骨干企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于理事单位较多,为了便于经常商讨事宜,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出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的闭会期间,行使其绝大部分的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必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服装商会目前共有常务理事45家,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理事或常务理事是商会最经常、最需要的物质资源、权力资源、财力资源、社会资源及热心商会事业的人力资源的最主要提供者。该群体一般都由本行业的骨干企业所组成,集中了本行业的绝大部分精英。从单个理事来看,其在商会中的影响并不大,而这些理事角色合在一起,构成一个领导层时,它的能量就相当大,很多商会的问题需要他们群策群力去解决。事实上,作为一个领导层他们一般也有能力解决。因此,从理事或常务理事在商会中所占的位置来看,它是一个参与社团事物较多,对社团发展贡献较大,拥有实权最大的一个角色群体。 秘书处是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它对理事会负责。目前服装商会秘书处共有专职工作人员18名,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的秘书长是汪加福先生。秘书长是商会里极为重要的角色,虽然他没有实质性的权力,但他参与商会的活动最多,投入到商会工作的时间最长,对商会的实际情况最了解,处理商会日常工作量最大。事实上,他是许多商会活动的组织者,计划的执行者,是上通最高领导,下联基层会员的中心人物。秘书长的角色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的,他需要精通商会业务、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热心商会事业。 服装商会同许多商会一样,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常务理事会之下设立了会长办公会议,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等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以解决日常的重要事物。商会许多重大决议一般先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然后提交理事大会或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服装商会现有副会长22人。 目前,服装商会的各级会议已经日趋制度化。从2000年到2002年,商会每年召开理事会四次、常务理事会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六次、会员大会一次,商议行业的重大决策。 此外,温州服装商会依据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立了设计师专业委员会、休闲服专业委员会、针棉织品分会、外贸服装分会和女装分会这5个分属机构,还设立了法制维权、宣传推广、对外联络、会员服务、技术监督、国际拓展、人才交流和财务管理八个工作委员会,各副会长分别担任了各委员会的主任,并且各委员会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这些专业职能机构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事本主义”导向的原则,为服装商会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保证高质量、高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商会工作奠定了组织上的保障。 而且,温州服装商会的组织结构并非是一个静态的固定模式,而是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着创新。2003年6月25日进行的第四届温州市服装商会换届选举中陈敏顺利连任。在这次会员大会上,服装商会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自身的组织结构进行了两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一是商会从整合全行业的目的出发,通过签定协议的形式将鹿城区服装协会、瓯海区服装协会、瑞安市服装商会、乐清市服装商会苍南县服装商会、平阳县服装商会6个县(区)商(协)会纳入到了市服装商会的组织体系中,6个县(区)商会的会员企业全部吸收为市服装商会的会员企业,且无需重复交纳会费,6个县(区)商会的会长分别担任市服装商会的副会长。这一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行业协会“不跨地区、不跨行业”的制度设定,改变了过去市服装商会会员主要集中在市区,各项活动也只局限于市区会员企业为主的单一局面,扩大了市服装商会的覆盖面,为提升温州服装区域品牌,打响“穿在温州”、“建设中国服装名城”,实现资源共享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撤消由政府高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顾问团,成立了由行业内有威望的企业家、专家组成的决策顾问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吴仁毅、吴志泽、曾旭光、周成建、陈孝祥为商会第一届决策顾问委员[18],并且对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温州市服装商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本会设定决策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德高望重的业内行家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组成。”在接下来进行的四届一次会长会议上,决定成立财务监督小组,会议一次性通过决策顾问委员会成员为服装商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这一制度创新使得服装商会的机构设置更加务实而高效,防止了组织为获得“合法性”而造成组织资源的浪费[19]。 服装商会的组织结构,如图(最后一页): (三)完善的自治规则:自愿遵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商会的治理实践中,各成员对商会的民主治理和行业发展所达成的共识,必须要以制度性的合作规则来保证。这种合作的自治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为合作行为(遵守规则)提供足够的激励;二是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采取机会主义者予以充分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维度来看,任何面临集体行动的一群人都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制度的供给问题,既由谁来设计自治组织的制度,或者说什么人有足够的动力建立组织。第二个问题是可信承诺问题,如果组织成员违反内部规范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得到的惩罚,那么成员之间承诺的可信度就较低。有时需要外部强制才能解决可信承诺问题。自治组织面临的第三个难题是相互监督问题。[20]在这三个问题中,制度的供给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它是衡量非营利组织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温州服装商会是温州众多自治性行业组织中组织化程度最高、制度体系最为健全的行业协会之一。在多年的治理实践中,在政府的有效引导下,商会全体成员发展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 温州服装商会是该行业中的民营企业家们按照“契约原则”和民主精神组建起来的。章程是民间商会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每个自愿入会的会员企业结社的原则,规定了商会的宗旨、基本活动准则和协会的治理结构等。章程保证了社团的发展方向,并为社团的民主决策与自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它对社团的健康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我们对温州服装商会等各行业协会章程的考察、分析发现,商会的章程这项根本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政府和商会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商会章程的形成设定了制度框架。1999年4月15日,温州市政府颁布的《温州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住址;宗旨、业务范围或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办法;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且具体规定了会员条件、组织机构及16项职能。而2000年4月由温州市工商联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商会工作的通知》则更加具体规定了行业商会的换届程序、聘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该说,这两个法规的出台,为温州市行业协会的章程制定设定了程序性的框架,使商会的根本大法趋于规范合理。它的出台,并没有降低和妨碍商会的自治性,反而为商会更加有效地进行自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民间商会自治的合法性。 章程明确地规定了商会的宗旨、属性、会员条件、组织机构、领导人的产生、业务范围及财务管理制度等。但章程毕竟只是原则性的制度安排。民间商会自我管理能力和治理绩效的好坏,关键还是取决于内部管理制度及各行规行约是否有效供给及其执行程度。温州服装商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组织的日常管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商会办公室工作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日常采购用品管理规定、招待费用管理制度、专项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内部牵制制度。以财务管理制度为例,服装商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审批、汇报制度,在财务开支方面,日常开支在1000元以内由负责日常事物的秘书长汪加福做主,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曾旭光签字,同时商会每个月必须以简报的形式向会员单位公布财务状况,并且成立了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商会的收支情况。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得商会在会员心目中威信日益提高,有效地增强了其资源动员能力。 而且,服装商会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基于本行业的自身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治规范:温州市服装行业行规行约、服装集体标志使用及管理章程、服装质量检测知识咨询网、商会公益基金会、人才供求数据库和档案的实施办法。这些制度规范的出台,奠定了温州服装商会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 由于制度的形成是基于成员的共同需求,制度的需求者自主提供所需的制度安排,即同行业的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订行规行约和其它各项制度规范,也就实现了“自愿”与“强制”的统一。通过民主程序制订行规行约和制度规范是全体成员的自愿选择,而共同遵守则是自愿选择之后的必须执行的强制后果,因此,制度往往能够得到成员的普遍遵守。而且,由于商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互益性社团组织,其制度收益基本上为会员企业所分享,提供的是一种类似于“俱乐部”式的公共产品,这就为不同层面的企业提供了各自所需的“选择性激励”[21],使制度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另外,一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对违规行为者进行有效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由于企业间的自主治理实质上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因此,商会没有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的强制性权力,其对违规者的惩罚一般通过批评教育、道德谴责、新闻曝光等或寻求政府机关介入来实现[22],如《温州市服装行业行规行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赔礼道歉,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进行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机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吊销执照,直至法律追究,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这一系列制度规范是行业内利益相关的个体,在一个有限的“囚徒困境”博弈中而产生的一种合作均衡。因此,它不同于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而是由群体自发形成的内在规则这种规则虽然是随经验而出现的,但它们在一个群体内是以正规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共同体内在地创造大量法律,然后由第三方以有组织的方式在其中间执行法律。因此,正式化的内在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制度的形成是成员间相互博弈的产物;其次,将制度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下来;第三,有正式的执行机制。在这里,服装商会充当了会员企业之间权益纠纷的中间人,由商会就什么是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裁决,以一种正式化的方式维护内在规则。 (四)自主治理的绩效 以温州服装商会为代表的一批民间商会的普遍崛起,宣告了温州民营企业在摆脱传统共同体束缚之后的那一段“无家可归”时期的终结,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非科层化的平等沟通网络。它作为企业自愿参与的自治性组织,既非政府的下级,也非会员的上级,而是在现代社会的两大系统,既国家和市场间逐渐生成的一个社会中间层,代表了一种德国社会学家哈贝玛斯所说的不同于系统整合的社会整合[23],从而在个体和更大的社会机构之间建立起了富有意义的联系,标志着现代市场社会中,政府―商会(或协会)―企业三元格局的形成。作为社会中间层,它一方面代表群体利益,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利益诉求,提出改进、调整各项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等建议,以获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从而以组织化的力量拓展行业发展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依靠会员企业自愿授予的社会性权威,积极进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自我权益、参与当地公共事务治理,首创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以使个人不仅有多样化选择的权利,而且承担其选择的责任,从而以互利的原则解决冲突以保障多样化的利益格局,使个人利益在互动关系格局中成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动力,逐渐形成了自主治理的社会秩序。同时,凭籍其整体影响力,倡导集体行动,有效地拓展了行业发展的市场空间。 1.积极沟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反映行业的利益诉求,参与制订有关行业发展的规划。温州服装商会一方面做好上呈下达工作,把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法规及时传达到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让企业自觉遵守。同时,把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督促政府对重点问题给予重视,优先解决和支持。另一方面,温州服装商会自1994年成立以后,在规范服装行业经营秩序、提高温州服装质量的同时,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提出“穿在温州”、打响温州服装品牌的政策建议。市政府采纳这一建议后,积极支持服装商会对行业企业的自律性管理,实施了一系列提升温州服装档次、扩大温州服装影响的举措,使服装行业的工业总产值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间翻了几番,从1993年不足20亿元增至2002年的302亿元,优等品牌从零记录发展到现在的44个,出现了一系列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服装品牌。在2001年,服装商会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温州服装产业“十五”发展规划》,从而明确了温州服装行业的整体发展思路。 2.狠抓质量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温州服装商会一方面针对业界普遍比较缺乏质量意识的现状,开展讲座、研讨等教育活动,使服装企业界人士树立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观念。另一方面,商会积极引导和组织会员企业进行ISO9000、ISO14000认证,通过认证提升了行业的质量水平。到2002年5月,温州服装行业已有31家企业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认证,2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0国际环保体系认证和2家企业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等。而且,服装商会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作成立了本行业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拥有对全行业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密切与国家、省、市技术监督和质量检测部门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服装质量抽检,促进了温州服装质量的整体提升。 3.组织集体行动,打造区域品牌。在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后。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行业利益代表,开始通过其组织集体行动,拓展行业的市场空间,提升区域品牌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通过商会的集体力量去开拓市场往往比企业单枪匹马闯市场更有效果,更能形成集聚效应,而且通过组织的整体性宣传,既可以防止企业各自宣传时出现的互相倾扎、力量分散的情况,又节约了交易成本,使整个行业的形象得以提升。温州服装商会如今越来越多地依靠整体力量来打响区域品牌。从1997年开始,温州服装就开始以整体形象频频出现在国际舞台上,每年举办温州国际服装、服饰、面辅料及设备展览会,每年都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会、演示会。1999年,中国巴黎文化周,5个温州服装品牌组成“联合舰队”,代表中国向世界展示服装的魅力;2001年7月,“报喜鸟”、“庄吉”、“华士”、“法派”、“夏梦”、“金顶针”等6家温州服装企业集体亮相在德国科隆举办的第9届国际男装博览会,引起与会专家的赞叹:“如此高的工艺、技术水平和品牌风格表明中国服装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且1999年以来,商会连续3次在人民大会堂组织以“温州服装走向21世纪发展战略研究会”、“温州服装品牌文化和营销战略研讨会”、“建设中国服装名城高级研讨会”为题的研讨活动。温州服装商会一系列有组织的整体行动打响了温州的服装品牌。 4.服务会员企业。服务性是民间商会最基本的工作宗旨,也是其赢得合法性的基础。作为企业自发组建的行业利益代言人,其根本宗旨必须立足于“服务”。尽管有些行业协会已经拥有了某些行业管理的权限,而且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政府授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力会进一步增多,但协会的立足点仍在于服务,管理权的获得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发展。温州市民间商会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在温州这样一个务实氛围特别浓厚的社会中,民间商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强不强,并不在于它的权力有多大,管了多少行内事,而在于为会员办了多少实事,在行业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温州服装商会,其组织凝聚力之所以这么强、社会合法性之所以这么高,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好地贯彻了其服务职能,使会员企业深切地感受到了商会的价值所在。服装商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会员的需求为商会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帮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会员企业之间和企业与外界的矛盾,如因产权、劳资、债务、合同、商标、人事等问题引起的各种纠纷,商会都认真地进行协调处理;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各种贸易洽谈会或展览会,扩大了温州服装的知名度;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质量认证、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到目前为止,商会共举办各类培训12期,举办讲座36次;牵头组织行业技术职称评定。1998年,在市工商联的促成下,服装商会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商,制定了《温州市服装设计、服装工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细则》,迄今已有100多名企业家和设计人员获得了中、初级技术职称。与此同时,商会利用《温州服装》进行行业信息沟通、扶助中小企业发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协税护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全社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可见,温州服装商会在行业中有效的自主治理大大促进了温州服装行业的整体发展,也许温州市外经贸委一份总结材料中的一段话,最能概括温州服装商会对温州服装行业发展的贡献:服装商会的成立,是温州服装发展过程的必然需要,是温州的企业家们由家庭作坊式的分散经营向团队精神和整体意识过渡的开端,是温州服装抛弃伪劣产品向真品奋进的序曲,是温州服装发展历史上的一个巨大的转折点。 四、温州民间商会的制度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温州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历史文化背景,造就了独具特色的民间商会。但是这种地域色彩,丝毫不会掩盖它的积极意义。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和自主治理的绩效,表明它们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所蕴涵的巨大发展潜力。而且,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民间商会将越来越成为克服政府失灵、解决市场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机制。但是,我们从调查中发现,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温州民间商会在完善市场机制,适应加入WTO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需求,还远远没有发挥它应发挥的作用。同时,在民间商会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制度环境和自身组织建设的双重制约,政府能否提供一套保障民间组织自主治理有效进行的规则,限制自身过多的干预,是温州民间商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关键。 (一)专门性法律的缺失 目前,民间商会或行业协会的发展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能够为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的似乎只有1998年修订后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将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在内的多种多样第三部门组织都纳入了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中。 这种“一法统揽”和单行法缺失的现象,使得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而且,社团立法现状中,还存在着立法权威的缺失、实体法的缺失和立法内容的缺失等问题[24]。尽管温州市政府为规范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有序发展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和颁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民间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并对民间商会的办会宗旨、原则和方针,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能,会员权利和义务,行业组织的监管体制等,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一政府法规同时赋予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16项职能,从而为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使温州地区民间商会的发展纳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但作为一个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其仍然受制于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规,而且由于政府职能转换的滞后和现行体制的制约,《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16条职能,许多都未能有效的落实到位,其无法为温州民间商会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鉴于全国性的《行会法》或《商会法》一时还无法出台,省市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探索并制定一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为民间商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双重管理体制与商会的自治性 我国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巨大权力[25],造就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团的“半官半民”的性质,以及由此而来的获取资源的“双重渠道”,使中国的社会团体同时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26]。 温州的行业协会或商会之所以被认为是较为纯粹的民间组织,在运行中能够表现出其独立的个性,不仅因为其是基于个体自身需要而自下而上地组建起来以及产权独立的会员企业具有较强的自治意识,也离不开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开明”态度和市政府的积极支持。温州市行业协会的两大主要的业务主管单位:市经贸委和市工商联,都将自身准确地定位在规范和引导上,而不是具体的干预协会内部的治理。正是温州的业务主管单位相对“放任”的管理模式使得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表现出其他地区少有的活力和自治性。但这种自治性的获得毕竟要取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自身“觉悟”,法律赋予它们管理社团内部事物的权力始终是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走向完全自治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团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在组织和引导民间商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促使民间商会走向真正的自治。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温州两大业务主管部门――市经贸委和市工商联较为准确地定位了自身的角色。但这样一种业务管理体制却由于历史原因,而矛盾重重。长期以来,温州市工商联一直是民间商会的积极组建和推动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88年开始,他们就本着“履行自身职能、延伸工作手臂、拓展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把发展同业商会作为自身的中心工作。在工商联的直接牵头和推动下,先后成立了服装商会、眼镜商会、合成革商会等22家民间商会,有力地促进了民间商会的发展。但2000年2月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中,授权22个单位作为全国性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不在其列,这使得温州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合法性开始丧失。虽然温州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精神,采取灵活的做法:由市工商联指导组建的22家民间商会仍由工商联行使业务主管的职责。但另一方面,市经贸委作为工商领域唯一合法的业务主管单位,具有行使行业管理的权力,对各行业协会和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是其职责和权力之所在,尤其是像服装这样的支柱产业更是如此。这使得原来由工商联主管的各民间商会常常要面对工商联和经贸委两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往往使商会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对于温州来说,在还无法改变社团双重管理体制的大格局下,如何理顺两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是温州民间商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政府职能转换的滞后与行业协会管理职能的缺乏 政府扶植行业协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推动了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但行业协会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转变,它必须相应地获得行业管理的职能,并在全体会员企业的有效参与下,民主地行使行业管理的权力。应该说,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里20年,但是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过渡还远未完成。对于有些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组建和控制行业协会并不是为了实施行业管理,也不是为了给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而仅仅是为了在新形势下保留在计划体制时期它们所拥有的权力和既得利益。这样,许多行业协会往往是政府管制职能的延伸,它们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少为企业服务的精神而成为一个“二政府”,因此,必然被企业所诟病。 温州民间商会是从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自治组织,其“出生”背景决定了它们在发展初期不可能像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那样拥有一定的政府转移的职能。温州民间商会的成长壮大是其通过服务会员企业而不断扩大社会合法性的过程,而行业管理职能的缺乏往往导致商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我们调研中深切地感受到,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对行业管理权力的渴望,他们普遍认为,民间商会管理职能的缺乏是其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行业协会不但要立足于服务,也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27],其所具有的行业代表性、专业权威性和信息的全面性不可避免地要成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主体。 正是意识到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温州市政府于1999年4月15日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赋予了行业协会十六条职能。这一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温州市民间商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行业协会的许多职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而管理职能不到位使得商会的服务空间十分有限。许多民间商会为了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吁而无法实现。如,1999年底以来,温州服装商会和眼镜商会多次向政府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初审权,但目前他们的愿望还是实现不了,因为“他们(政府部门)不相信民间组织会管得更好”,眼镜商会秘书长杨须迈说,商会迫切希望能有管理行业的权力。拿眼镜行业来说,温州已有800多家企业,趋于饱和,但还有大量资本和人员准备进入。当前的情况是,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可长此以往,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如果商会能有“初审权”,先把一次关就好了。而事实上,为数不多的几家拥有一定行业管理权限的商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显著成效就证明了民间商会在某些方面比政府部门更有效。拿温州烟具协会来说,行业发展的初期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得烟具行业几度陷入低谷。在行业整顿的过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面对企业数量众多、市场千变万化的烟具行业,政府既管不好也管不了。于是1993年,开明的温州市政府领导,便开始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给烟具协会。其具体措施就是通过文件,授予烟具协会可行使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制定最低保护价以及新产品维权等权力。这一“放权”的结果是造就了温州烟具行业持续9年的高速健康发展,并且为温州地区其它行业的治理开创了崭新的局面。因此,党和政府亟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理顺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民间商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业管理权限的转移,必须要有相应的财政扶助,因为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其部分开支应纳入财政预算,这又涉及到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此外,采取政府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实行间接补贴也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 (四)商会运作的精英化与民主治理机制的弱化 由于民间商会是企业家自发组建的自治性组织,它既无进行营利性活动权力,也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会费收入和自愿捐助一般都无法满足商会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经费等各项资源的缺乏是温州民间商会普遍面临的困境之一,像温州服装商会那样依靠相对较为完善的公共有偿服务体系,而筹集较为充裕的经费的商会组织毕竟较为少数。资源的缺乏使得商会对行业精英的依赖性加大。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民间商会对于行业精英的过分依赖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的着“寡头化”倾向的危险。我们在温州的调查中深刻地感受到,一个具有巨大的个人能量并且热心商会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领导人对于商会良好运作的重要意义,服装商会秘书长汪加福先生在总结商会成功运作的原因时,首先强调的是“要有一个好会长和一批无私奉献的企业家”,“温州市服装商会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好会长和一批无私奉献的服装企业家,如果没有一心为商会的陈敏会长,没有这么多团结、务实、创新的企业家,就没有现在的服装商会”。而正因为领导人对民间商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使部分商会的各种工作制度无法真正实施,个人的意志和利益偏好经常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致使制度化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地运转起来。因此,我们认为,如何有效地解决好商会运作资源来源的多渠道性,减少对行业精英的过度依赖现象,同时,建立起民主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健全其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会,才能确保民间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 [1]本文指称的“民间商会”,从规范意义上说也属行业协会之列。所谓“民间商会”,盖因温州的此类行业管理组织最初多由民营企业家自发组建,或由当地工商联牵头组建,而非政府建立,具有鲜明的民间性特征;以“商会”名之,则因此类行业组织以温州市工商联(又称“总商会”)为主管部门的民间行业协会,故称作“商会”,以示有别于由政府组建、以市经贸委为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建立以后,在短短数年间就凭借其组织的民间性、自治性、服务性等独特优势而迅速崛起,并以其充沛活力勃勃生机带动和促进了那些官办行业协会向民间自治和互助性组织的转型。据我们调查,温州地区行业协会由官办向民办的结构转型已经基本完成。因此,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虽然称谓不一,其民间性、自治性和服务性的特质已经无异。基于此,本文把温州的民间商会与行业协会归并一道加以讨论。 [2] 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综述》,载《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3] 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4] 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现状及思考》(内部资料),2002年8月6日;浙江大学比较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温州商会调查研究”课题组同年8月21日对温州市民政局的调查记录。 [5] 此为截止1982年7月1日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温州市志》, [6] 《温州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第21页,2001,北京。 [7] 温州市志编纂委员会:《温州市志》中册,第1032页,中华书局,1998。 [8] 杜润生:《解读温州经济模式》,《中国经济时报》2000―07―14。 [9] Anton Steen .1997.Between Past and Future :Zlites,Democracy and the State in Post �CCommunist ……A Comparisons of Estonia, Lativia and Lithuania.Ashgate Publishing Ltd .,p.16. [10]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页。 [11] 温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等:《温州年鉴(2002)》,第145页,中华书局,2002。 [12] 高丙中:《社会团体合法性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 期 [13] 2003年6月25日,温州市服装商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决定取消政府官员、各职能部门领导挂名顾问的做法,而是成立了一个由行业内有威望的人组成的决策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中看不到一个政府官员的名字,这标志着温州服装商会开始逐渐摆脱对行政性资源的幻想,而进一步走向自治。 [14] 目前,服装商会每年的日常支出在70万左右,而年收入大约100万,是温州各商会中经济状况最好的商会。 [15] 商会刚成立的时候会费是300元,到1999年调整为500元,2001年增加到800元(温州市物价局明文规定会费的收取每年不得超过800元)。 [16] 高丙中:《论社会团体合法性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 期 [17] 余晖:《寻找自我:转型期自治型行业协会的生发机制》,网上资源:www.unirule.org.cn [18] 该五人全部是前三届服装商会的副会长,因为换届选举的需要而退下来了,他们在温州服装届享有较高的威望。 [19]20世纪70年代末期兴起的组织学 新制度主义 学派认为,按照传统的组织理论,组织应按不同的环境构建组织结构,但事实上虽然各组织的具体职能不同,但其组织结构是相似的。这是因为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环境,并非只包含技术、市场或其他众所周知的经济- 技术因素,更为重要的是环境中还包含了一种社会所承认的 什么样的组织是好组织 的观念(或者说是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中, 理性化 已经变为一种 神话(myth) ,其伴随着相应的 仪式(ceremony) 渗透于环境之中,构成从外部强加给所有正式组织的制度性压力,这些压力迫使所有的正式组织无论其日常行动如何,都必须不断地变更自身结构,内化各种合法性要求,以与周围的制度环境 同形 ,这样才能获得合法性和认同感,而这种构建与组织的运做没有关系。这使得全社会范围内出现了正式组织的制度 同化 趋势,许多组织“形同质异”。其结果就是造成了组织的结构与其日常活动的背离:一方面,组织为了取得并证实自身的合法性,不得不建立那些被 理性化神话 认定为必不可少的部门并设法应付无穷无尽的礼仪活动,而这些部门和活动多半与组织的绩效无关;另一方面,组织在实践上又必须处理各种日常事务并追求绩效,而这些事务和绩效却又与这种 神话 无关。 [20]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9―75页。 [21] 关于温州民间商会的激励机制,详见陈剩勇、马斌《温州民间商会:一个制度分析学的视角》,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2] 由于温州服装商会是一个地域性较强的民间组织,各会员企业同质性较强,彼此之间也甚为熟知,企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和业务往来。在这样一个类似传统中国乡村的“熟人社会”的共同体中,一个企业一旦违规而被曝光或开除出会,将会受到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广泛排挤而失去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因此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商会尽管没有强制性权力,但也能对违规者进行有效的惩罚,使之望而生畏。 [23] N.莫塞利斯:《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洛克伍德、哈贝玛斯、吉登斯》,载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编《社会理论论坛》,1997年第3期 [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属于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而非国家立法,立法层次不高,而且并没有对各类社团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详见周志忍、陈庆云著:《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的个案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8~80页。 [25]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下设的社会团体研究中心通过对北京市行业协会的调查研究后得出:双重行政性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平衡的、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的一元行政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民政部门。参阅袁瑞军:《放权管制重于放权――从〈上海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看我国现阶段社会团体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载“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9月11日~12日。 [26] 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载于《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13页。 [27]虽然行业协会拥有一定管理权限后,可能发展成为“二政府”,也存在着权力腐败的可能性。但这不应该成为政府拒绝向行业协会放权的理由,只要行业协会真正代表行业利益、拥有健全的民主决策机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行业协会的管理权限将对行业发展大有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