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扣奖金”,特效药还是病急乱投医? 赵华军 据《中国青年报》3月16日的消息,针对交通违章中行人闯红灯一事,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规定行人闯红灯将被扣发奖金。据了解,12bet,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 诚然,行人(包括非机动车,下同)闯红灯是城市交通管理一大毒瘤,这种不文明的个人行为已严重影响城市交通效率和安全。交管部门为了惩治肆意违章者,动员起单位的力量,12bet,也真是“用心良苦”。不过,12BetOnline,用这种扣奖金的方法真能根治这种现象吗?我看未必,而且这样的措施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弊大于利的,是漏洞百出、有违法理的。 首先,从规定出台的主体来说,交警部门有权制定这样的规定吗?任何行政与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为。交警可以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但无权介入被处罚者单位的奖金发放之中。因为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本身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交警和违章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关系。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但也只是说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这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单位并不负有法定意义上的责任。而交警的这样一种做法实际是擅自自我扩权,通过这样的规定,交警就有权力干涉单位内部的管理事务,这明显有违行政许可法不许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同时,交警部门是否有权赋予单位对个人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这样的一种变相授权,实质是要让违反交规的公民所在单位代行司法处罚权了,岂不更是行政部门把自己权力之手伸得更长,通过一纸公文就冠冕堂皇地赋予无权主体呢? 其次,我们可以猜测:单位是否有义务配合交警部门这样的规定?交通规章仅仅是对公民个人交通行为的法定约束而已,处理交通违章,交管部门所能做的也仅能是教育和依法处罚,此即为公权力所能行使的边界。违章者的所在单位、薪水几何、奖金该涨该降,都与此无关。一般单位都以追求自身发展第一,哪家单位会去因为员工的交通违章而引发劳资纠纷,影响单位发展呢?交管部门倒是应当小心这种“想当然拍脑袋”的政策出台之后,挥手之下,应者寥寥,落得“热脸撞上冷屁股”的尴尬境地。退一步说,即便是“违章扣钱”的制度付诸实施,对于单位来说,也未必就唯交管部门的马首是瞻。对于拒不配合和漠不关心交警部门通报的单位来说,倘若严格依法行政,交警又能奈何其什么? 再次,面对这样的“闯红灯找单位”的管理模式,我们不禁感叹,为什么至今,我们的一些领导者的管理思维,仍然要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管理模式的禁锢呢?时至今天,随着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公民流动频繁,生活在一个相对更为自由的生活空间内。这样,由“单位人”过渡为“社会人”,已经成为不可改变和逆转的事实与趋势。“一人做事一人担”,个人的权利自由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法治秩序的圭臬。与此对应,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也是以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法治治理,何必再用这种方式搞连带性惩罚呢?普通老百姓已经学会了生活中“不找市长找市场”了,可交警部门还回想着那种行政性、封闭性的单位制,岂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轻舟已够万重山”吗 最后,这一制度的实施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之一是 “同一行为,同等对待”,对于同样的违章者来说,12bet这样的规定可以做到一视同仁吗?这一办法所面对的人群是很狭窄的,也就是说它针对的只是有固定单位的人员,而对于那些无单位的人群则没有什么约束力。那些无业者、暂时不就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户等违章者是不是就得到了没有单位可扣奖金的“赦免”或者“优惠”呢?固定单位人员究竟能占南京市总人口的多大比例呢,这样的规定真正又能奏效多少呢?再者,如上所述,单位并没有必须配合交警部门通报的义务,而交警也没有进行日常监督和强制制裁违章者所在单位的权力,那么谁会主动地落实这样的规定呢,久而久之,岂不是一纸空文? 对每一个公民来讲,一定要争做遵守交通规则的公民,但南京交管部门拟实行的这种“闯红灯,扣奖金”的办法无论如何是站不脚的,它非但不能根治交通顽疾,反而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牺牲公民个体独立性的做法,不仅暗藏着公权力扩张的私心和违法的嫌疑,还有可能助长交管部门的懒性情绪,可谓有百弊而无一利。 “闯红灯,扣奖金”的想法可以休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