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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社自由的内涵    
结社自由的内涵
[ 作者:刘培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794    文章录入:九鼎编辑 ]
 

编者按:2006年3月30日刘培峰先生在九鼎读书会作了关于结社自由核心问题探索的演讲,下面为演讲的提纲,供各位参考。

结社自由的内涵

                             五个要讲的话题:                          
•  结社自由问题的提出
• 结社与社团
•  结社与结社自由
•  结社自由的内涵
• 结社自由的限制

1、结社自由问题的提出
�C 结社自由是社团、第三部门和公民社会的法律基础,12bet,理解社团和公民社会法律地位必须从结社自由开始。
�C 中国签署了人权公约,正在讨论加入B公约的问题,公约的22条即为结社自由,12bet,理解结社自由的内涵是维护人权,履行条约所设定国际义务的前提。
�C 现实中许多对社团的不当限制、许多非法组织的活动都是在结社自由的名义下进行的,12BetOnline,研究结社自由对规范社团管理和规范社团活动都非常重要。


2、结社
• 结社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目的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结社的结果是组成社团(“后人聚徒结合亦之社”《日知录》)
• 社团的特点:
1、应具有一定需要达到的功能和目的。
2、应有一定范围的成员,成员认同属于该组织。
3、有明确的组织结构,成员角色地位有明确的分工并制度化。
4、应有明确的规范和规则,对成员有制约作用
5、应有一定时间持续的可能性
平等、自治、互惠。


3、结社与结社自由
• 结社是人类的本性,人们解决问题有一个基本的顺位,个人――家庭――结社――正式的公共组织,因此,结社所构成的民间社会比正式的公共组织有更深的道德基础。。
• 结社现象遍及古今中外、类型各异。
• 古代社会有自愿结社,没有自由结社,社团的地位在法律上存在疑问,在政府控制的空隙和放任中生存。社会分化程度低,流动少,家庭,地域组织可以满足人们需要,自由结社的需求不是非常强烈。
• 近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身份制度解体,地域性组织的衰微,人们产生了结社自由的需求。
• 近代民族国家建立,12bet以民权为合法性标准,公民的组织化参与既是政治有效运作的标志,也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从制度层面上也产生了自由结社的需求。
• 自由主义理论在建构近代国家理论时,将结社自由列入基本自由,1831年比利时宪法承认公民结社自由。
• 20世纪结社自由逐渐被认可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


4、结社自由
• 1、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消极自由,即“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其次是积极的自由,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情,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个人? (free from, free to)
• 2、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个人不经政府许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5、结社自由的内涵(1)
• 1、结社权的确认
   公民和个人不论自己的职业、性别、性倾向、种族、肤色、国籍、政治观点,都有结社的权利。
   公民的结社权自然隐含着公民有不结社的权利,也即公民不得被强制加入某一组织,或者因为他不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而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 。
• 2、公民和个人有权不经过事先的许可和登记成立社团的权利
    不经许可包括国家行政当局的许可,也包括公民和个人就业的机构,如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管理当局的许可。根据这一点,在社团成立设置许可、登记制度,宣布未经许可、登记的社团为非法社团构成了对结社自由的实质限制。
6、结社自由的内涵(2)
• 3、按照自己选择组建社团和非营利组织
    公民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信仰、政治倾向与其他公民和个人建立社团或者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是服务组织、自助组织、支持组织、倡导组织;可以是自益性组织、中间组织,也可以是公益性组织;可以是宗教组织,也可以是以参与政权瓜分的政党,或者是不以政权瓜分为宗旨,但是以影响立法和政策为目的的利益集团;可以是根据法人登记条件,建立取得法律人格的组织,也可以是没有法律人格的非法人社团。公民和个人选择组建组织的时候需要遵守的是组织的规则和法律。
• 4、自主决定社团事务的权利
    社团及其成员有权自主选择社团的领导人,有权自主管理社团活动,自主制定社团的活动规划。具体来讲,首先,社团领导人的产生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任。是否经过民主选举,各国没有具体规定。领导人的产生属于社团内部事务,国家不应当干涉。政党由于其特殊性,各国宪法或政党法大都规定应当按照民主原则活动;领导人的选任自然应当经过民主方式。


7、结社自由的内涵(3)
• 5、建立联合的权利
    社团有权力和其他组织建立联合和联盟,或者加入同类组织的国际联盟。社团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公民的表达和实践组织。公民的表达和实践的能力与组织的规模是有一定程度的正关联。因而,限制社团的联合和联盟也就是限制人们的表达和实践能力。社团的联合和联盟也是人们扩大社会联系网络的一种方式,限制组织的扩大也会限制人们需要的满足。
• 6、社团取得法人资格、以社团名义取得财产,并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的权利
      社团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确定是否通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登记的社团和登记的社团同样具有合法地位。但是由于自身组织形式不同,非法人社团和法人在取得财产和承担责任,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是有差别的。

更进一步讨论
• 结社自由是个人权利。
• 防御性权利
• 结社自由与政府责任
     结社自由作为一种消极的自由,确立了个人自主行动的空间,拒斥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不当干涉。但是政府对结社自由是有一定的义务的,这种义务包括两个方面:消极的义务,政府对于人们的结社活动有包容和宽容的义务,承认人们的自主活动的能力,认可人们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安排自己的生活;积极义务,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障结社自由,规范社团活动。积极义务主要包括:首先,制定法律维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其次,政府制定一定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再次,政府开放公共空间给社团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一个政治参与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其参与功能,参与功能包括两个方面:政治的参与、公共治理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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