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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生存经济看农村高利贷的表达与实践    
由生存经济看农村高利贷的表达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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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存经济看农村高利贷的表达与实践*

 

内容提要:12bet,本来是一个纯经济现象的高利贷问题,在文化与政治因素介入后,变成了一个复杂的意识形态问题。文化和政治对高利贷的“表达”,12bet,深刻地影响了高利贷发展的“实践”。明清以来的经验显示,高利贷本是一种生存借贷,置农村生存经济状态于不顾的单方面打击高利贷活动,不仅不能根除高利贷产生的土壤,反而加剧了高利贷的风险溢价,降低了小农的信贷可得性,恶化了小农的信贷状况。实际上,小农在借贷活动中,关心的主要是信贷可得性和利息额问题,而不是通常认为的利息率问题。对高利贷问题的不适当 “表达”,不利于农村融资问题的解决。让农民走出生存经济状况,才能根除高利贷产生的土壤。在仍处于发展中的小农经济状态时,12BetOnline,不应将小农的生产借贷也推向生存借贷市场,加大农户的借贷成本,使得正常的生产性投资也难以进行,政策重点在于扶持农村的生产性借贷,千方百计地扩大小农的信贷可得性,并充分利用传统民间金融手段,而不是一味打击所谓的“高利贷”。

    关键词:生存经济高利贷 小农经济

作者简介:周立,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100872。

中图分类号:F8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06)04-0064-06

 

    高利贷问题,究竟是一个经济问题、文化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一直以来是纠缠不清的。但文化和政治对高利贷的“表达”,却深深地影响了高利贷发展的“实践”,改变了其部分经济性质,同时更加深刻地左右了人们对于高利贷问题的认识。“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在高利贷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明显。本文将根据中国农村明清以来的传统资料,探讨高利贷问题的实质和现代意义。

一、高利贷问题的表达与实践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说,“生物所最珍视的就是其生命,只要求得生存,其他一切都可忍受;反之,其他一切都会失去意义。”实际上,为什么高利贷总是在尚未现代化的农村或城市社区出现,与求取生存的经济状态直接相关。在温饱尚难自足的生存经济条件下,高利放贷现象无论受到何等的歧视和打压,总是顽强地存在,原因即在于此。我们讨论当前中国农村的高利贷问题,也不能离开生存经济这个基本前提。

放贷之所以出现,乃是供求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需求而言,有数量因素,更有结构上的因素。在数量上,由于在任何时期、任何地域、任何文化条件下,总会出现生活消费或生产要素的短缺现象,在生存经济状态下尤甚。[1]而消费的刚性和生产利润的激励,就使得短缺者产生“借”的要求。与此同时,也总有人在生活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生产要素上富余或暂时闲置,有“贷”的可能。从结构上说,人们或企业的收入现金流总是具有季节性或阶段性的,比如农民要忍受一个生产季节的劳作,才会等到收成的时刻;工人要忍受至少一个月的劳作,才会有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国现在的农民工,则大多要等待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企业要忍受一个生产与营销的周期,才能获得收益。但是,人们或企业的支出现金流,则总是平滑的,尤其是人们的消费。作为个人或居民户,每天的开门七件事总要应付,每天的衣食住行的花销,总要支出。作为企业,每天的原材料、劳动力、机械设备、水电能源等,都要投入。这样,就产生现金流收支上的不匹配。依靠借贷,使生活和生产的消费平滑化,也是一个必然要求。但是,由于“贷”出资金是有风险的,至少是有成本的(比如至少存在机会成本――节欲和时间价值,还有贷款执行成本等),所以放贷取息,是一个必然的现象。

放贷取息必然,并不能说明收取高利率的必然性。实际上,正是生存经济的状态,导致了表面上由借贷双方商定的利息率。却由于常常出现的借方资信不足与需求的刚性,而出现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条件下,贷方通常有定价权,至少先有出价权。小农的生存经济状态,使得借贷的需求总是大于信贷的供给,信贷供求均衡总是不能实现,农村信贷市场总是不能“出清”。生存经济的信贷高风险,总是与信贷的短缺,即信贷配给相伴随,这导致利率总是比现代经济条件下,要高出许多。所以,借贷双方中的贷方,常被指称为“高利贷者”,成为被指责的对象。

    由以上对于借贷的起源看,高利贷本是一种生存借贷,是一个纯经济现象。但在文化和政治因素加入后,就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为。贷方的食利性质,通常会在各个文化与宗教典籍中描述为剥削或不义。于是,基督教文化下,放贷取息是一个不被提倡的行为,直到路德改教后,新教对放贷行为做了较为宽容的规定,才使得基督教文化影响下的西方世界,普遍认同了放贷取息[2],但高息放贷,仍然是一个被谴责的对象。在伊斯兰世界,放贷取息一直是被严令禁止的。《可兰经》明确禁止提供和收取利息,甚至连目睹和记录产生利息交易的行为都不允许。真主安拉的威慑力,直到现在仍严重制约着穆斯林们在放贷上的行为,穆斯林国家按照伊斯兰教义开展业务的银行,至今仍不能对存款支付利息和对贷款收取利息。中国的儒释道等主流文化,也是抑制放贷取息的。马克思主义的剥削观点,更加给放贷取息者一副阶级敌人的面孔。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它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紧紧地寄生在它上面,使它穷乏并吮吸着它的膏血破坏着它的神经强使再生产在日益悲惨的条件下进行……高利贷和商业资本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重新对它进行剥削。”[3]

在这种普遍谴责放贷取息的文化氛围下,高利贷在政治上也处于不义的地位。毕竟,高利贷有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和对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作用,给政权统治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由此也带来了政府谴责高利贷蔓延的动力。同时,为了增强其合法性,,几乎所有的政府都会站在政治和道德高度上把反对高利贷当作保护穷人的手段(可能程度会有所不同)。这样,高利贷就由一个经济现象,逐渐变成了一个文化现象,甚至政治现象。对高利贷的官方“表达”,带来了谴责甚至打压高利贷的外部环境,又反作用于高利贷民间“实践”本身,使得民间的信贷配给状况进一步加剧,农村利率市场更加复杂化。比如,在一方面谴责高利贷,另一方面通常又不能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农村的信贷可得性的情况下,实际上加大了民间放贷人的放贷风险和成本,带来了高利贷的风险溢价,对高利贷的蔓延不仅没有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反而变成了火上浇油。错位的“表达”与“实践”,带来了打击高利贷的意愿与结果相背离。下文从中国明清以来的传统经验,对此做出说明。

二、明清时期中国高利贷的传统

    实际上,高利贷一直与中国的小农经济相伴而生。小农经济之所以无法摆脱高利贷,主要在于其生存经济特征。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与上层建筑的不断剥夺下,小农经济一直处于为糊口而生产的状态,在农业剩余不多并不断被剥夺的情况下,维持农业与家庭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尚属不易,遑论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了。于是小农社会的最高理想不过是“四书”所言的“黎民不饥不寒”的低标准状态。可是,由于农民的农业生产总是面临各类风险,其收入总是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为糊口而借贷,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由生存经济决定的借贷形式,主要是高利特征明显的生存借贷。所以,所谓的“不饥不寒”似乎总是停留在理想状态,“青黄不接”的状况,总是历朝历代农民必须面临的现实。

    以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例。由于靠农民起义起家,深知土地不均是造成农民暴动的根源。所以,太祖洪武皇帝以严厉的手段打击豪绅富户集中土地的努力。但农民的土地平均,并不能保证农民真正“不饥不寒”。在遇到饥寒交迫等生活性困难后,部分农民不得不以土地田产做抵押,寻求富户的短期借贷。而借贷需求的刚性,与借贷供给所要承担的较大风险,使得贷款利率越是在打击之下,越要寻求风险溢价。以至于官府规定的利率限制(利率不得超过三分,不论借款时间长短,利息总额不得逾本金之半),在民间从未得到真正的执行。至于官府保证“人有其地”的努力(规定土地因不能还贷而归放贷者所有,但5年内仍可按原价赎回[4]),也不能保证执行。富户及其代理人青皮光棍,在农村控制了信贷市场。由于没有一个正式的信贷储蓄机构,自耕农往往稍有积蓄,就将积蓄贷出,或者交给富户,以求获得一些利息。而借者由于急需而得到的这类高息贷款,在没有大的盈利渠道的情况下,往往是饮鸩止渴,救得一时之急,却陷入变卖田产的破产边缘。多数情况下,贷款难以偿还,抵押的田产即为贷方接管,这种情形已成为当时的社会风气[5]。所以,无论官方如何强调土地平均、放贷无良,土地集中、高利盛行,成为基本的社会现实。比如,明朝的清官海瑞,为打击高利贷做出过很多努力,但高利贷在打击下却愈加蔓延,小农借贷状况却大不如前。[6]出于道德良心的良好动机,在高利贷实践上却恶化了小农的借贷环境。

    到了清代,官方对于土地集中和高息放贷的打击依然,但民间买卖土地和高利借贷的实践依然。清代的《大清律例》149条,有对“违禁取利”的明确表达,它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三,而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同时也禁止为了私债强夺负债人的财产或妻妾子女。可见,官方是以保护弱者的形象出现的。可实际的司法实践显示,大量农民不得不依靠高利借贷,来渡过青黄不接的难熬日子。同时,小农也因欠债而不断失去土地,沦为佃农甚至流民。一田两主制(田面权和田底权分离)的发明,就是在大量农民丧失土地所有权后,又不得不保留其耕作权的一项土地制度安排。由于大部分的借贷者仍是身处绝境的农民,生存借贷的特征十分明显。就像即将溺水窒息的人要拼命抓住水面的哪怕一根稻草一样,处于生存边缘的小农在隔夜粮甚至都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会接受任何利率。保护弱者姿态的官方法律表达,实际运行结果是保护了资本所有者。因为《大清律例》149条同样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由于弱者基本上无力兴讼,兴讼至多也只能求得多余利息的减免,所以,承受高利盘剥,是无可奈何的现实。黄宗智(2001)考察了清代不同地区628件民事案件档案,没有发现一例法庭违背“债必须偿”原则的判决。可见,虽然法典从来没有让利息完全合法化,但债权与利息的保护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所以,虽然从儒家文化,到司法律例,虽然一直试图限制高利贷,但高利贷的盛行依然。视生存借贷为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决定现行利率主要因素的清代法典,在实践上却不断对高利贷的实践让步,因为它无法消除高利贷。正如黄宗智评论的那样,“清代法典禁止高利贷利率(定义为年利率超过36%)反映了生存借贷的现实。像任何其他地方为艰难所迫的借钱者一样,农民们借钱以应急需(生老病死,饥饿,婚嫁仪式),无心考虑利息对成本的关系。如果利息纯粹由功用决定,则处在生存边缘的功用可以承受任何利率。我们可以说,站在水深及颈中的农民可能愿意承受任何利率来保持鼻孔不被淹没。”[7]

三、民国时期中国高利贷的实践

    晚清与民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争,时局动荡不断,加上现代工业对农村剥夺的加剧,使得农村的高利贷盛行尤甚。清末民初的大型调查,辑录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该书描述了全国普遍盛行的各类民间金融安排,兹举吉林省全省习惯“钱债利息三分至八分”例子如下[8]

“法定利息原以三分为准。惟吉林省各县钱债利息,通常在三、四分左右,多有至五分、六分或七分、八分者。若一、二分之利息,不过省城钱号为仅有,而各省乡间实不多见。

按:此习惯与法固有未合,惟吉省百货昂贵,金融奇紧,其利率之高,亦为一般人民所公认,虽遇讼案,均按三分判定,一时亦难期改革。”

 

由此可见,虽然清代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三分,但吉林情况却多在三分以上。利率高低,实际上由各地百姓说了算,每地资金紧缺情况不一,风险状况不一,获利机会和能力不一,不应一个模子套百样物。而对其他各省的民间借贷利率情况的调查报告可见,三分左右的利率,是十分普遍的。

引入了德国民法典基本思想的国民党法典,将历代坚持的生存借贷的原则,修改为资本借贷。放贷取息,成为完全合法的行为。国民党法典以现代资本主义信用市场为标准。在其法典第203条制定该付利息之债务的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为年利五分。但是,该条和第205条允许最高20%的约定利率,亦即同时承认了生存借贷的存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在这里迫使立法者去采用某些德国范本中没有的东西(见第245-247条)。[9]实际上,尽管国民党政府试图通过引入现代资本借贷的理念,规定最高利率,来试图减轻农民的债务负担,在农村许多地区利率仍徘徊在旧利率水平。根据日本满铁资料,李景汉的定县调查资料,以及金陵大学卜凯、国民党统计系统的村庄实地调查资料显示,直到1930年代晚期,农民债务人仍支付平均约二分的月息,范围多在一分二至三分之间。多数借贷利息高于法律许可的利率。黄宗智根据案件记录判断,许多债权人靠在书面契约上浮称本金的花招来掩盖部分讲好的利息以规避法律惩罚。“用这样的方法,二到三分间的月利可以很容易地做得看起来符合法律标准。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面临时采取条文主义的态度还是实体的态度的选择,也就是说,要么惟书面契约行事,要么根据实际的情况判案。证据表明,民国法官一般都选择条文主义的处理方法,他们根据书面契约的表达进行判决,尽管他们知道那不是贷款中的实际情况。”[10]黄宗智利用了四川宜宾、江苏吴江地区的三个判例说明,法庭最终都承认了民间将利息事先打入本金,以规避法律制裁的契约。实际上,这表现为在法律表达和民间惯习出现矛盾后,法庭的一种务实的折衷。费孝通在其《江村经济》中,也例举了两种20世纪30年代流行于苏南地区的高利贷形式。一种可以叫做“桑叶的活钱”,要付65%的月息,多为冬天交租者借。另一种是清明借,10月新米下来还,53%的月息,多为渡过青黄不接的农民借。若无力偿还,便收回其合法的土地所有权(田底)而只有耕作权(田面)。不在地主制便是以这种金融制度为基础的。为了打击高利贷盘剥,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也推行了信贷合作社这种制度安排,意图使农民获的低利率的贷款。但呆坏账严重。费孝通总结道“这种实验的失败告诫我们,需要对当地的信贷组织有充分的知识,这是很重要的。如果政府能利用现有的航船、互助会等系统来资助人民,效果可能更好一些。建立一个新的信贷系统需要有一个新的约束办法。在当地的信贷系统中,对到期不还者有现成的约束办法。如果能利用传统的渠道,在用政府的力量将其改进,似乎成功的机会会大一些。”[11]“单纯地谴责土地所有者或即使时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的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不在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12]

引用一下当时的全国性统计资料,或许可以更清楚地说明民国时期农村的生存经济状况和高利贷盛行的必然发生。

1. 全国各地借债家数占总农户的比例(1933年,%)

地区

借款家数

79

48

51

50

63

66

61

51

46

41

借粮家数

53

33

47

46

53

56

40

33

36

43

地区

借款家数

63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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