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 刘海波 在当代世界上已有二十多个联邦制国家。在联邦主义这个题目下也有浩繁的研究文献:对世界上联邦制国家的经验比较研究;在既定政治体制下经济学者进行的财政联邦主义研究;在宪法学中,12bet,联邦主义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恒久的主题。现在,一个研究者似乎只能把自己局限在上述题目中,并且是其中一个较窄的方面。但是,如果把美国宪法的创立始为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制度之开始的话,如果把伴随有全国性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分权的联邦共和政体的观念视为政治史上一项创造性的突破的话,人类是在几乎没有什么联邦主义政治实践的情况下就创立了这项制度的。后来者对美国联邦主义政体的模仿却总是不太成功。对此,有一个颇吸引人的解释:美国联邦主义的建立是由当时美国的各项具体的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后来者不具备这些决定因素,因此各国应该从本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建立其制度。这是一个很有深度的解释,但是到达这个深度解释的基础却是可疑的,美国立宪者们自己并不具备这些解释者们的思想。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12bet,使政治理论丧失了实践的意义。 以何种角度研究联邦主义?这似乎成了研究开始时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政治制度设计者的角度,也是美国立宪者们的角度出发,问题就变成:作为政治理论工作者,怎样才能帮助人们在基本政治制度建设上的实践或在宪法层次上作出制度选择;以何种角度切入,12BetOnline,使用何种理论工具才能做到这一点。这样一开始就避开了深度的解释,研究是从人们对事物之评价和理解的表面和主观出发,但我们要看看这个方式能否导出深刻和客观的结论来。 政治领域是公共事物,政治学的主要关注之一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秩序的改善。对于公共事物,人们既提出伦理要求或价值的评判,也希望获得实践的成功。这样,就需要正确的价值思考来进行在政治领域的批判,也需要确切的知识即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的知识,没有真实的知识,在现实中的实践没有成功的希望。将探究何为正义并对价值进行概念论证式的思维的政治哲学和追求人类可能获得的确切的知识的政治科学结合起来,正是政治社会中公民们所面临的问题。对本文来说关心的是,一种被概念化为联邦主义的政治制度,自主分立、重叠管辖的多个政府单位共存并且同时直接面对公民个人,对立宪制度选择有什么意义? 带着上面的问题,本文开始进入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著作。尽管,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联邦主义研究,从其中的每单个角度看,可能都称不上最深刻的,但对我们上面问题的回答,乃至建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理论,都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是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瑟・本特利政治学终身教授,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研究联邦主义的名家。奥斯特罗姆的著作不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以详尽考察和比较被称为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制度为事。尽管以美国经验为基础,他系统地提出了联邦主义的概念,勾勒了联邦主义的政治哲学�D政治经济学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他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人类社会进行如何的制度建构,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社会的成员不是被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或政府所统治。也就是说,如何形成一个无人进行统治的自治秩序,真实的有意义的民主是否可能。他认为,在真正的自治社会的制度建构中,联邦主义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一、联邦主义制度的概念 依据通常的定义,当今12BetOnline世界大约有20多个国家实行联邦制。在我们的常识层次,联邦制就是一些国家给自己冠以的名称。但这种宽泛的直接面对经验的定义对我们认识联邦制几乎没有什么帮助。因为这些国家除了名称之外,几乎毫无共同之处。有些学者如William. Riker表述了下列定义:判定一部宪法是不是联邦宪法的识别规则是:1、统治同样的土地和人民的两个层级的政府;2、每级政府至少有一个自主行为的领域;3、存在对每级政府在其领域内自主行为的保障(甚至仅仅是在宪法中一个陈述)。这个定义,不仅仅是对常识的分类,而是对正式法律的规定进行分类,联邦制只切合于少数几个国家现实的政治制度。虽然这个定义能成为一个有用的概念分析工具,但是,仅仅这种按宪法条文的规定所定义的联邦制,正如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那样,是对民主的或联邦的治理制度一个很弱的概括方法。从此出发直接进行经验比较研究(如英国和美国的比较)尽管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制度实际运行的细节描述,但会得出有些令人不能完全接受的结论:联邦主义是否使人民被治理的方式有任何不同?回答看来是几乎完全没有。如果经验的、法条主义的研究不能令人满意,那么我们需要建立什么样的联邦主义概念�D�D理论? 奥斯特罗姆认为,我们实际上不可能看见已成为“联邦制”的东西,联邦制不能当作自然科学中的事实那样来进行研究,不能把联邦制或联邦主义看作活生生的事实。“没有人已经‘看到了’成为‘政府’的东西。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思想的构造;我们必须依靠语言和计算逻辑这些理论工具,来使我们能够理解作为社会现实的任何组织模式的本质” 。也就是说,理论是先于观察的,因此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的概念,象分权的概念、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概念一样,由于方法论的不同,不能象实证主义理解的经验事实那样来理解,它是我们得以借助进行思考的人为建立的工具。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宪法规则下运行的多政府单位体制,或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可以概括为反复应用与每个单位都受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约束的政府体制中各个不同政府单位的立宪选择”。但这些定义都是抽象的理论模式,它所代表的是一种观念对象,其存在取决于理论的假设,是一种根据我们头脑中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概念的建立是把我们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奥斯特罗姆认为,观念改变现实,人们对事物的概念可以塑造生活本身。联邦主义的概念是人为的建构物,美国宪法和美国的联邦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产物。联邦主义是用于1789年美国宪法之建立的一个关键性设计概念。联邦主义是使宪法成为实在法律,而不仅是道德宣言的最关键的建制。美国宪法和《联邦党人文集》是人类政治领域一项创造性突破,这个突破就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模式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也就是说自由和大国是不能相容的。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复合共和制并不是意味着次一级的共和国组成了联邦共和国,不是几个小的共和国政府组成了大的共和国政府。而是同时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层次的共和国们,最高层次即为联邦共和国。因此,同一个地域范围,可以同时属于重叠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们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同时都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每个共和国都拥有独立的但有限的权力。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政府面对个人,避免了对集体而不是对个人课以责任,而个人责任,是可实施法律的基础。在复合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如果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所分享的。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概念较之依据宪法条文的定义,进一步精致化和抽象化了,他提出所有政府单位都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并没有着意于联邦和成员单位两级政府的宪法规定的权限。这么做时不可避免要脱离日常经验,而失去对常识的分类功能,但具有更强的方法论功能。当然,这个概念是为了在某些情况下理论论证的需要,并可能为现实中的联邦主义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评价标准。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联邦主义的理论并非不可以运用于非政治、非地域性的行动群体中。 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同它的现实形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既是对经验的描述更是对经验的理论审视,并在审视中发现经验现象的真实联系,并因此改进原有的制度。其出发点是如何形成一种诸政府关系的制度和秩序视角,首先是一种概念式的抽象建构,然后才是历史、经验的研究。抽象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同样适用于研究典型的联邦制、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和分裂割据的无政府状态的,为我们如何在总体上认识中央集权制度和联邦制或任何一种宪法层级分权体制提供视角或 “眼镜”。当然,这样使用联邦主义这一术语时,有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也许可以这种理论称为地域性政治权力分立的一般理论、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或自生自发的政治秩序理论,但似乎后面这些术语太生僻,而且也缺乏同用于美国宪法之建立的关键性的设计概念的语义联系。 二.联邦主义政治秩序和联邦主义制度的价值基础 单靠定义远不能够概括出联邦主义的全部含义和其中蕴含的各种关系,这就需要理论的推理,将这一切揭示出来(尽管这种揭示可能是永远不完全的),12bet并对之作出规范的和知识可靠性的评价。奥斯特罗姆不仅仅提出了一种联邦主义的概念,他以大量的著作做了理论上的阐发。奥斯特罗姆对概念和理论工具作了区别。理论是要在逻辑上厘清使概念具有意义而必须满足的条件,要求审慎思考概念所蕴含的复杂的观点,理论是认识的计算性方面,能够使我们说明与概念性方面有关的根本性关系。新概念可以被引入用来思考全新领域的问题,在观念领域里要厘情新概念的意蕴颇费时日,理论永远不可能是完满的。 理论要说明在上述的联邦主义制度下人类行动的总体后果,即联邦主义下社会秩序的一般模式。这之后,我们才能恰当的利用通常的联邦制研究告诉我们的知识。这同布坎南提倡的宪法经济学的研究路线是类似的,宪法经济学试图解释不同的制度-宪法规则的工作性质,而这些规则制约着经济行动者和政治行动者的选择和行动。 对规则下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所形成的秩序模式的阐明,当然主要依靠经济学的方法, 如公共选择理论、财政联邦主义、奥国学派经济学特别是其知识在社会中利用和计划经济不可能实现经济核算的思想。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教授在这方面做出了极富成效的努力。他同时也重视哲学认识论如麦克尔. 博兰尼的默会知识和多中心的自发秩序思想, 传统的政治理论,特别是托克维尔和《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的。奥斯特罗姆认为,在考虑制度设计时需要参考规范的标准,要考虑价值问题,联邦主义制度设计不是价值祛除的。所以,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可说是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结合。 初次阅读奥斯特罗姆的著作时可能给人带来莫大的困惑或不习惯,因为作者有时象一位标准的公共政策分析专家,进行极其详尽的有关灌溉系统的经验分析;有时又象进行有关立宪秩序的替代方式的哲学考察;有时象经济学家那样提出公共选择和公益物品的理论;在提出存在标准的规范探究方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确定是非和美国联邦主义的宗教基础时,他又象一位道德哲学家。如何在如此众多纷繁的理论中抓住主要的线索,这是一个问题,关系到我们对其联邦主义理论的完整理解。下面我试图从奥斯特罗姆在重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所用以论证其观点的政治理论的努力中发现其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尝试提出其理论的主要线索即其理论是怎样建构起来的。 对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理论,奥斯特罗姆是从理论的内部进行理解的,而不是从外部进行某种解释,这和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方法截然相反。“现在我们面临一个严重的困惑。如果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创造了自己的社会现实,那么人们不通过用于设计和创造现实的理论概念就能够理解这些现实吗?《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写作了大约85篇文章解释了在大众或者民主治理体制中构造不同政府单位的各种美国实验之中心最关键的实验设计。似乎应该根据整个设计所运用的理论来解释设计治理体制实验的结果”。这种内部的理解,不仅仅是复述,而是要评估这些理论在说明条件和结果之间关系的可靠性,是在更为基础的因此人们更为公认的价值标准、逻辑法则、事实当中进行理论的内在一致性检验,这样来领悟研究者在他们所熟悉的研究领域的论证逻辑以及提出有关何为可能结果的主张,并说明理论所包含的优点和潜在的缺点。“《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是我阐述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用之以解释美国宪法设计的理论结果。我这样做,并不是作为历史学家来解释1787年发生的事情,而是作为政治科学家来努力理解和重新建构曾用来设计美国宪法的理论及其对更为一般的美国立宪政府体制更为广泛的意蕴。我的兴趣主要是重建一个理论,它不仅在1787年是有用的,而且也可以为我们搞定当代形形色色的问题提供基本的概念工具”。奥斯特罗姆说他不试图猜测作者的动机,而是带着同情的态度努力理解理论本身,忠实地重述论证的逻辑,然后才可能从事合理的批判。也许只有我们在考虑更深层次的方法论的意义上才能对奥斯特罗姆的理论方法有更好的理解,如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社会科学要指涉人类行动对于行动者所具有的主观意义,理解行动者的主观性,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是重新构造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解释他们自己的世界的方式。这种方法也许保证了这种可能性,人类的知识在内部逐渐进化的可能以及帮助人们实践的可能。无人能够看到“联邦制”这个东西,我们只能通过概念工具使我们理解世界,并通过理论工具在现实中帮助我们自己的实践。确实,即使我们透彻理解了比尔德的观点,如果我们想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而不是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我们的政治组织,我们也不太可能从比尔德那里获得实践上的帮助。也可以说,从人们如何进行道德评判的言说表面出发的政治哲学和从人们理解自身行动意义的主观方面出发的政治科学,反而可能是获得客观之正义与知识的途径。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在我看来可分为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部分。这么说一开始可能令人费解,说知识学是没有问题的,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做了水资源管理、大城市地区警察服务等多方面的研究。象多中心治理的效率,是《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从来没有提出过的,尽管我们不妨认为他们已模糊地感觉到了。《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明确论述的是联邦主义可以以共和病对抗共和病,以野心对抗野心,关心的是传统的如何制约政府暴虐的问题。他们也没有清晰的公共选择和公益物品的概念。奥斯特罗姆实际上是大大发展了联邦主义的理论。奥斯特罗姆对联邦主义的知识论证集中于这几个方面:联邦主义的政治制度能够制约败德者,在现实中是能够稳定存在下来的;同官僚主义自上而下,进行层级控制的管理理论所说的相反,在联邦主义下,人类社会能够实现有效的治理。这几个方面的论证,既存在于古典的著作中,如《联邦党人文集》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在现代的新政治经济学中更有逻辑严密的理论阐述。这些论证的核心是对人性的两个假设,人是自利的;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易犯错误且能在错误中学习。市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服务于公众的福利。但政府们也不见得就一定是只看得见的手,通过精心的设计,它们也会变成看不见的手,通过政府间的相互竞争来实现公众的福利。在联邦主义的政治过程中,人们追求自我利益、追求合理的共同体感的行动能够得到协调,而不是相互损害。联邦主义秩序的优良可以在诸如在哈耶克、迈克尔・博兰尼等人关于自发秩序的哲学思想中得到论证。联邦主义充分利用了人们局部性的知识,明确了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归属。基本上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知识学部分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下的经济学理论和运用其理论进行的水资源管理、大城市警察服务等个案研究。 但是,如何说奥斯特罗姆也论述了或者至少很关心联邦主义的价值基础呢?回到他本人的著作中就很容易发现。最显著的一点是奥斯特罗姆的一篇文章《美国联邦主义的圣约基础�D�D宗教之源》。这篇文章要探索为联邦主义的美国理论提供了基础的基本形而上学(宗教)和方法论前提。奥斯特罗姆说:“美国联邦主义的核心概念是依靠订立圣约和连接我们在一起已形成一个自我治理的关系社群的过程”,又说,“我的关注是对理解美国联邦主义的含义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概念,这些概念深深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当中并且其宗教意义是极为重要的,但是这些概念并不局限于任何特殊宗教信条当中”。联邦主义是从拉丁语(foedus)派生,而foedus就意味着圣约,人类之间的关系根源于圣经中描述的上帝与人的圣约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这条金律是人类规范性探究的基础。我想,正是有这样的形而上学基础,人类选择正义的规则才有可能,联邦主义这样的建构事物才可能出现。奥斯特罗姆意义上的联邦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历史演进的产物,它也是人为的建构事物。这是如何可能的?人们选择联邦主义是立宪层次上的选择,立宪选择是如何可能的?想要回答这个问题,仅有理性选择下的人类行为假设是不够的。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奥斯特罗姆探讨了美国联邦主义的宗教起源�D�D基督教圣约(covenant)观念。“行动依靠思想和以思想为基础的习惯。而人类社会秩序模式则依靠有关人类如何以有序的生活方式构造人类社会、相互联系的共享的理解社群”。 奥斯特罗姆本人明确提倡在联邦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建构中必须探究其价值的基础,“发展一门价值中立的行政科学的替代途径,是明确认识到价值总体上在所有形式的工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人类社会组织这种工艺中的作用。我们必须对人类努力和组织的道德和形而上学基础,有一个更好的(虽然是尝试性的)理解”。奥斯特罗姆联邦主义理论的价值论部分认为存在客观的正义法则并且有标准规范探究方法来探究之。 因此,对奥斯特罗姆联邦主义理论的完整理解是认识到其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方面的含义,用他本人的话来说就是,“一旦我们开始理解人们思考和相互关系的方式是人类事物治理的最根本的特征,我们能够理解政府在社会的治理当中只能行使有限的任务,圣约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和多单位政府的概念,所有这些在一起都关系到一个政府的联邦主义体制,关注点不能仅仅集中于政府之上,它包括人们怎样思考和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复杂的人际关系的制度如何连接为一体”。我想最后这一句话包含了联邦主义的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价值论及制度建构的知识学的含义。“民主政府体制的生存在最理想的状态下也是有问题的。公民们需要了解将人类社会组织为相互间生产关系的道德和哲学基础,还有表达民意的合适的宪法选择理论。如果他们利用这种知识解决他们集体组织的问题,对政府行使权力施预适当的限制,那么民主制就成为现实可能”。联邦主义的理论一方面是道德和政治哲学基础或人们共享的有关是非及公正的价值标准,另一方面是合适的宪法选择理论。 丹尼尔. 埃拉扎对上文所说的联邦主义的两个方面有着类似的看法,他说,“共识本身彻底地浸淫着联邦主义的精神,它超越了联邦体制纯粹制度方面的关怀,而信奉伙伴情谊和平衡的观念,这两个方面加在一起,就导致了联邦主义原则的诞生”。丹尼尔. 埃拉扎在另一本书中说,“古代以色列的例子代表了联邦主义最完全的形式:一个民族为圣约所建立和一个政体在联邦性的原理下组织起来。尽管联邦性的安排经常被用来联结没有圣约基础的人民,而一些为圣约或契约所建立的民族也没有建立联邦式的政府制度,但只有二者联结在一起时,联邦主义制度才最强大,在整个历史上,也一直是如此”。埃拉扎没有解释为什么会这样,而在我看来,这正是联邦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联邦主义的理论建构需要分为价值基础和知识学两个部分,仅仅采用道德金律的规范探究方法不能完成复杂的制度设计任务,而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研究也不能绝对脱离价值的设定。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包含了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方面,即圣约的或道德金律的规范探究方法和多中心治理的理论。尽管奥斯特罗姆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后一方面,从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哲学、人类学各个角度阐述多中心治理呈现的不是混乱和低效率而是高效率的秩序井然的人类社会关系模式,但是圣约的概念或者人类考虑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的价值术语,也同样是重要的,缺乏这一方面,联邦主义的理论是不完整的。 三、评论 奥斯特罗姆力图在方法论上将价值追求和阐明人们把理想转化为制度后的社会过程的理论结合起来,这么做的理由也许可以从维尔和伯尔曼的话得到支持,“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多少世纪以来这些价值的意蕴一直受到考查和争论;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个历史,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通过这种历史的透视,法的社会理论应探讨西方法律传统甚至在民族国家全盛时期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以下信念:确信在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之外存在一个被称作神授法(后称作自然法新近又称作人权)的法律体系;转过来,也探讨这种信念在何种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社会共同体(诸城市、地区和工会)自治法律体系的活力以及依赖跨国社会共同体(各国际商业和银行社团、国际机构和教会)的活力”。这是西方政治思想,特别是其宪政理论长久以来的主题,那么,是不是中国当代的政治理论也面临的问题呢?我们尤其要注意:作为一个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尽管主要通过经济学方法阐明联邦主义下的秩序模式,但却没有以经济学代替政治哲学,而这种倾向,在各派经济学家甚至詹姆斯. 布坎南身上都很明显。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可以融合进传统的宪政论并且是丰富了其内容的。 也许我们可以把联邦主义视为宪政政体制度构成的一个在既有基础上发展了的原理,它在宪政主义中的地位象分权与制衡学说,但联邦主义比分权与制衡学说有更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含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实行权力间的相互制约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它揭示出对权力的制约和有效治理并非是矛盾的,我们并不总是处在正义、民主和效率种种价值观冲突的状态,而这种观点却正是维尔的《宪政与分权》一书所提倡的。多中心治理的概念揭示出等级命令结构的官僚制不一定是人类追求有效率的对社会事物治理的方式,在适当的理论建构中,对政府的控制和政府行为的协调并不一定是矛盾的,这是反直觉的,却极有可能存在的人类社会秩序关系。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奠定在宪政主义的大背景中论述当可能更好。因此将此理论称为宪政联邦主义在名称上其含义更全面一些。 对规范的探究并不能够直接导致合适的制度设计,在复杂的情形当中尤其如此,人类关系的模式经常是反直觉的,因此哪怕是考虑了合适的价值基础的政治理论也不能直接从价值出发来建构制度。例如分权的纯粹学说,“分权的“纯粹学说”也许可以这样表述: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维护,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种学说尽管有正确的价值前提,但并不是宪政政体合适的分权理论。在奥斯特罗姆引证的一本书中The origi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anlism,我感到,这本书的作者忽略了1787年制宪会议的知识上的突破和制度建构理论上的突破。传统的宪政论在价值基础的论述上是丰富的,但制度建构上可能显得不足,有限政府、三权分立等学说往往停留于一般的原则。在现代面临复杂的群体间的相互依赖性的情况下,我们不太可能在“无为而治”的意义上谈论有限政府,政府需要行动以提供以前时代无法设想的公共品服务。我们需要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公共品的提供是合乎正义且合乎效率的。 奥斯特罗姆的主要努力可以概括为论证多中心的治理体制对宪政主义的意义和对人类社会良好的、有效率治理的意义。 奥斯特罗姆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简要奠定是从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即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出发的。这在他那里可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我们来说则需要问,宪政联邦主义的价值基础是否必须依赖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普遍正确的伦理形式法则或道德金律作为规范的探究方法,是否也是我们的道德论述传统中所固有的,一经进行概念澄清的工作,处于中国传统中的人们也将很自然地抛弃历史主义、实证主义的价值论说方式和规范探究方式。我认为在这里需要区分规范探究的普遍形式法则和存在于具体时空的规范。对我们语言全部含义的反思的工作进行之后,我们将会同意不同的文化传统当中都蕴含着规范探究的普遍形式法则。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金律作为基本的道德箴言,令人奇怪地缺乏实质性的道德内容。它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规则,而是要被认为是一个规范探究的方法,使人们能够获致用于规则或标准选择的价值术语的共享性的理解”。 在对人类价值问题的思考中如果认为存在独立于任何个人和权威机构的正义,那么这就否定了法律来源于单一的政府或多数人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说法,多中心的政府体制就是可以想象的。对客观正义的信奉要求对正义原则的发现内在于宪法规则的制度设计当中,这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根据,而宪法权利宣言部分的一种意义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不断阐释以思考一种特殊的人类相互关系(相互把对方当作目的而非工具)的符号系统。是否联邦主义的制度设计也有这方面的含义,我认为可能是有的。正义规则的普遍形式法则意味着,同法律实证主义相反,在不同层次的规则之间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至少不完全是几何体系的那种一致性,即地方的、小群体内部的规则可用几何推理的方式从更高层次的规则当中推论出来。以上说的客观正义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内容,联邦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要受到有具体含义的各种价值标准的影响,如民主、自治、平等。随着价值体系具体内容的变化,制度的具体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但是承认价值的独立且具指导地位本身而不论其具体内容就已经具有了对制度设计的深刻含义。 对我们来说,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将某一种在西方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具体规范认可为普遍的价值,初步目标乃是澄清是否存在普遍正确的伦理规范探究的形式法则。一段时间以来,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的价值论述遮蔽了我们的视野,阻断了我们今天的道德语言同我们源远流长的道德论述传统之间的联系,所以当代中国制度理论的首要工作可能仅仅是一个概念澄清的工作,恢复我们传统的、正确的价值探究方式,而不是急忙确立具体的规范。 既然我们人类的世界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自己塑造的,既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由概念构成的世界当中,人类能够利用不同的概念和观念体系来塑造不同的现实,明了这一点是成为公共行政和研究人类专家的最为根本的一步。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建构适当的概念�D理论来理解现实并帮助在实践中的人们,思想方式上的范式变化能够改变人类社会的秩序模式,不同的理论建构有着不同的认识�D实践旨趣。通过宪政联邦主义的概念化,通过阐明正确的规范探究方式和人类社会秩序构成的一般性质出现了规范探究�D制度建构的理论和实践旨趣,并导致进一步探索未在现实中出现的但极有可能出现的人类社会的结合关系,从而帮助人们进行制度创新以找到其价值的现实表达形式并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紧迫的问题。本文第一段提到那种深度解释的理论方式将人类的价值置于虚无和独断论当中,并导致没有实践意义的并且极成问题的对所谓人类社会社会现象的解释。之所以说是极成问题,是因为这种思想模型所连接起来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思维的客体不可能具有超过这些思想模型所体现的那些属性之外的属性,在实践取向下往往地导致研究者们设计没有可能性的且毁灭人类基本价值的社会改造方案或陷入使理论不具实践意义的无所作为当中。 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工作,奥斯特罗姆尽管很关注,但他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而且论证也不是非常系统并且没有同宪政主义联系起来。在知识学方面,他更多地是在理论的具体应用中进行阐述的,这些应用当然都不具有中国背景,而且似乎在经济学方面,他对奥国学派的贡献注意不够(尽管他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哈耶克和拉赫曼)。因此,可能奥斯特罗姆每个方面的论述都是需要更综合和深化的。最重要的是,对中国人来说,我们的任务不是简单复制美国的模式,而是寻找对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有用的理论。我们的任务是把概念和于之相关的理论要素当作思想工具去深入地思考问题并独立地评估解决当代中国问题的适当途径(我把见之于《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9页的奥斯特罗姆的一段话作了改动)。 作者:刘海波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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